法院組織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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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2.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3.前二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檢察署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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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0條明定各級檢察署應置一等至三等通譯及技士,並限制高階通譯員額比例,是司法通譯人力的編制依據。
Q · 檢察署的通譯是正式公務員嗎?
分編制內通譯與特約通譯兩種
依法院組織法第70條,各級檢察署設有正式編制的一等、二等、三等通譯與技士,屬公務人員。但實務上正式員額有限,地方檢察署大量案件仰賴按次計酬的特約通譯,後者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遴選,並非正式公務員。越冷僻的語言越仰賴非正式人力,品質越難保證。
白話解讀
越南籍移工在工廠涉嫌偷竊被檢察署傳訊,他能聽懂的不是中文,是越南語。他講的「我是借的」用中文翻譯出來是「我是拿的」還是「我是偷的」,這個翻譯的人能不能準確傳達他的意思,決定了他會不會被起訴。負責這件事的是這條規定的通譯。條文把通譯分一二三等,最高到薦任第九職等,看起來編制完整。但實務上一個眾所周知的問題是:正式編制的通譯遠不夠用,大量案件依賴特約、按次計酬的外部通譯,越冷僻的語言越仰賴非正式人力,品質很難保證。技士則是負責技術性檢驗工作的人員。如果你或你關心的人是外籍勞工、新住民、原住民語言使用者或聽障者,這條編制的不足會直接影響他們進入司法程序時被理解的程度。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0條為檢察機關的人事編制規範,明定最高、高等、地方各級檢察署應置一等至三等通譯及技士,並規定一、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通譯總額二分之一,構成司法通譯人力供給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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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籍朋友被檢察署傳喚要做筆錄,他不會中文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和第248條,被告或證人不通國語者,應由通譯傳譯。可在收到傳票後主動聯繫檢察署,告知需要的語言並要求安排合格通譯。偵訊時若發現翻譯與被告反應明顯不符,可當場提出異議要求更換或加註筆錄,現場沒做事後很難救濟。
Q2通譯翻錯了,筆錄做出來怎麼挑戰?
可調閱當庭錄音或錄影,請另一位合格通譯重新對譯,找出差異提出更正。多數偵訊錄影錄音保存期限有限,越早提出異議越好。通譯翻錯導致的供述偏差,律師可主張『非自由意志陳述』或『翻譯瑕疵』要求法院重新評價該段供述,要靠律師主動發動。
Q3檢察署的通譯是正式公務員嗎?
分兩種:正式編制的一至三等通譯與技士是公務人員,但實務多靠按次計酬的特約通譯支撐。
Q4法院組織法第70條規定什麼?
規定各級檢察署應置一、二、三等通譯及技士的官等職等,並限制一、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Q5一等、二等、三等通譯差在哪?
差在官等職等與員額上限,一等最高(薦任八至九職等),三等為委任,且高階通譯員額受比例限制。
Q6技士在檢察署做什麼?
技士負責技術性檢驗工作,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七職等,與通譯同列於本條編制。
Q7外籍當事人怎麼申請檢察署通譯?
收到傳票後主動聯繫檢察署,書面告知所需語言並要求安排名冊上的合格通譯。
Q8通譯翻錯了筆錄怎麼救濟?
當場提異議加註筆錄,事後調閱錄音錄影請另一位合格通譯對譯,律師可主張翻譯瑕疵或非任意性供述。
Q9怎麼確保通譯品質?
要求使用司法院/檢察機關特約通譯名冊人員,避免臨時找未受訓的雙語人士替代。
Q10申請手語通譯要注意什麼?
全國合格法庭手語通譯人數有限,宜儘早提出申請,避免等待期間被告在押時間延長。
Q11編制內通譯 vs 特約通譯哪個有保障?
編制內通譯為正式公務員、相對穩定;特約通譯按次計酬補足量能,冷僻語言品質落差較大。
Q12通譯和一般翻譯差在哪?
法庭通譯須懂法律術語、即時準確並保持中立,會雙語不等於合格法庭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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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編制內通譯 | 特約通譯 |
|---|---|---|
| 身分 | 正式公務人員(一至三等通譯、技士) | 依約聘辦法遴選,按次計酬,非正式公務員 |
| 供給 | 員額有限,主要支應高等以上檢察署常見語言 | 補足地方檢察署與冷僻語言需求,數量主導 |
| 訓練 | 依公務人員任用與在職訓練 | 受基本遴選訓練,深度與穩定度不一 |
| 品質風險 | 相對穩定 | 冷僻語言、臨時調用時品質落差較大 |
編制內通譯
- 身分
- 正式公務人員(一至三等通譯、技士)
- 供給
- 員額有限,主要支應高等以上檢察署常見語言
- 訓練
- 依公務人員任用與在職訓練
- 品質風險
- 相對穩定
特約通譯
- 身分
- 依約聘辦法遴選,按次計酬,非正式公務員
- 供給
- 補足地方檢察署與冷僻語言需求,數量主導
- 訓練
- 受基本遴選訓練,深度與穩定度不一
- 品質風險
- 冷僻語言、臨時調用時品質落差較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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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11008 制定)
前條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通譯,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前二項薦任通譯員額,不得逾同一檢察署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並定其官等。置錄事,雇用,辦理繕寫及打字事務。
(0940520 修正)
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前二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檢察署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通譯、技士之官等、職等。 二、配合委任通譯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復,僅得擔任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通譯之職稱為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101123 修正)
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前二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檢察署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 通譯名詞
前條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並定其官等。置錄事,雇用,辦理繕寫及打字事務。
一、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已經考試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修正發布,溯自同年月十六日起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通譯、技士之官等、職等。 二、配合委任通譯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復,僅得擔任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修正通譯之職稱為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並明定其職等。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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