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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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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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1條規定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錄事,官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負責繕寫、打字、收發與卷宗登錄等基層文書事務。
Q · 檢察署的錄事是做什麼的?
錄事是檢察署委任一到三職等的文書人員
依法院組織法第71條,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置錄事,職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是檢察機關官等最低的職位。錄事負責打字、繕寫書類、收發文件、卷宗登錄與掃描歸檔。雖然職等低,但所有書狀與證據都先經過錄事製作成正式卷宗,姓名、地址、案號一旦登錄錯誤,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可追蹤性。
白話解讀
你的案卷裡每一個字、每一個逗號、每一頁的編號,是誰打進去的?答案多半是錄事。錄事是檢察署系統內官等最低的職位,委任第一職等到第三職等,薪水落在公務員最底層。但他們做的事跟你的案子直接相關:打字、繕寫、整理卷宗、登錄案號、收發文件、掃描歸檔。你提交的所有書狀和證據,最後被製作成正式卷宗的人,就是錄事。一個錄事打錯一個被告姓名,可能讓你的通知寄錯地址;漏掉一個附件登記,可能讓你的補件被歸到別人的卷宗裡找不到;登錯案號,可能讓你的陳情消失在系統裡。職等高低不重要,他們碰你案卷的次數比檢察官多得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1條為檢察機關人事編制規定,明定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應設置錄事,官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錄事係檢察機關內負責繕寫、打字、收發、卷宗登錄等行政事務的基層文書人員,與官等較高、處理筆錄與裁判書類的書記官分屬不同職務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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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錄事和書記官有什麼差別?
書記官官等較高(薦任職等為主),負責筆錄、製作裁判書類、卷證管理等較專業的工作;錄事官等較低(委任一到三職等),主要做繕寫、打字、收發等行政事務。書記官的工作需要法律基礎與判斷力,錄事偏向執行性質。實務上小型檢察署人力吃緊時,錄事也可能被指派處理部分書記官事務。
Q2考錄事這個職位值得嗎?
錄事是公務員體系裡較低階的入門,可透過升等考試逐步升任書記官。優點是工作穩定、不需要法律背景、報考門檻較低;缺點是起薪偏低、工作偏重複性事務。若以法律專業發展為目標,從錄事爬到書記官路徑可行但漫長,直接報考書記官特考通常更快。
Q3檢察署的錄事是做什麼的?
檢察機關官等最低的文書人員,委任一到三職等,負責打字、繕寫、收發與卷宗登錄歸檔。
Q4錄事和書記官差在哪?
書記官官等較高、做筆錄與裁判書類;錄事官等較低、做繕寫打字收發等執行性事務。職務專業度與官等都不同。
Q5委任第一職等到第三職等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三級,委任最基層;一到三職等是委任內最低的薪等區間。
Q6錄事和檢察事務官一樣嗎?
不一樣。檢察事務官官等較高、需特定資格、協助偵查;錄事僅負責基層文書事務。
Q7怎麼成為檢察署錄事?
透過普通考試或地方特考相關類科錄取後分發,以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任用,不需法律背景。
Q8錄事薪水大概多少?
委任一到三職等屬公務員最基層,起薪約三萬出頭,依職等與年資逐步調整。
Q9傳票姓名被錄事打錯怎麼處理?
不可以姓名錯誤為由拒不報到(會被視為傳喚不到),應到場並另以書面聲明更正。
Q10怎麼避免補件在檢察署系統迷路?
文件一律掛號寄送並保留收據與回執,是預防錄事收文歸錯卷宗、文件消失的最低成本保險。
Q11錄事 vs 書記官 哪個值得考?
想快速進法律專業職務直接考書記官特考;想低門檻穩定入門再升等,可先考錄事,但路徑較長。
Q12錄事 vs 檢察事務官 職涯差在哪?
錄事是文書執行職、官等低;檢察事務官是準偵查輔助職、官等高、需專業資格,兩者起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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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錄事 | 書記官 | 檢察事務官 |
|---|---|---|---|
| 官等職等 |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 薦任職等為主 | 薦任職等,需特定資格 |
| 主要職務 | 繕寫、打字、收發、卷宗登錄 | 筆錄、製作裁判書類、卷證管理 | 協助偵查、詢問、搜索扣押等 |
| 法律專業要求 | 低(執行性事務) | 中(需法律基礎與判斷) | 高(須具法律或專業資格) |
| 進用管道 | 普考/地方特考 | 司法特考 | 高考或司法特考+特定資格 |
錄事
- 官等職等
-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 主要職務
- 繕寫、打字、收發、卷宗登錄
- 法律專業要求
- 低(執行性事務)
- 進用管道
- 普考/地方特考
書記官
- 官等職等
- 薦任職等為主
- 主要職務
- 筆錄、製作裁判書類、卷證管理
- 法律專業要求
- 中(需法律基礎與判斷)
- 進用管道
- 司法特考
檢察事務官
- 官等職等
- 薦任職等,需特定資格
- 主要職務
- 協助偵查、詢問、搜索扣押等
- 法律專業要求
- 高(須具法律或專業資格)
- 進用管道
- 高考或司法特考+特定資格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11008 制定)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0781208 全文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錄事,僱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並定其官等。置錄事,雇用,辦理繕寫及打字事務。
(0940520 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公(發)布後,各機關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不得再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錄事,爰配合將本條錄事之職等修正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101123 修正)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文字。
- 錄事名詞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高等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並定其官等。置錄事,雇用,辦理繕寫及打字事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公(發)布後,各機關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不得再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錄事,爰配合將本條錄事之職等修正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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