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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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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是準用條文,將法院書記官、通譯、執達員、法警等員額規定比照適用於各級檢察署,本身無實質內容。

Q · 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在規定什麼?

把法院的職員編制規定,整套搬給檢察署準用

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規定,第 24 至 26 條、第 40 至 42 條、第 54 至 56 條(法院的書記官、通譯、執達員、法警等員額與任用規定),於地方、高等、最高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分別準用。本條本身沒有任何實質內容,是立法者用「準用」技術省字,避免把同一套人事規則在檢察署章節再寫一遍。讀者看到本條要回頭查被準用的本文,才讀得完整。

白話解讀

這條的內容本身只有一句話:法院組織法第24到26條、第40到42條、第54到56條的規定,檢察署也適用。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新的規則,只是一個「複製貼上」的指令。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寫?因為被準用的這些條文規範的是法院的法警、執達員、書記官、職員等職位的官等和員額,這些規則檢察署也需要,但如果整套重新寫一遍,這部法律會變成幾百條、且每次修法都要改十幾條。準用條文是立法經濟學的產物。對讀者來說,這條是「閱讀指南」:當你查檢察署某個職位的規定卻在第五章找不到完整條文時,要回頭去法院章節找對應條號。看到「準用」兩個字不能跳過,跳過你就讀不完整。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為準用性質之條文,將法院章節中關於書記官、通譯、執達員、法警等職員員額與任用之規定(第 24 至 26 條、第 40 至 42 條、第 54 至 56 條),明定於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比照適用,屬立法經濟之省字技術,本身不創設新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用」和「適用」差在哪裡?

「適用」是某條規定直接拿來用,完全等同。「準用」是某條規定比照辦理,承認兩者性質類似但不完全相同,必要時可以因情境差異作合理調整。例如本條把法院的書記官規定準用到檢察署,意思是規則一樣但機關性質不同,遇到細節差異時允許調整。內行人提示:法律考試很愛考這兩者的區別,實務爭議裡也常出現「這個規定是準用還是適用」的攻防。

Q2為什麼立法者要用準用條文,不直接把規定重寫?

立法經濟學考量。把同樣的規則重寫一遍會讓法律變得冗長、修法困難、版本不一致風險高。準用條文用一句話就解決,未來修被準用的本文時,準用條文自動跟著更新。內行人提示:但準用條文也有缺點,閱讀困難、容易被忽略、不熟悉法律的人會卡關,這是立法效率和讀者友善之間的取捨。

Q3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第 24 至 26 條、第 40 至 42 條、第 54 至 56 條,分別對應地方、高等、最高三級法院關於書記官、通譯、執達員、法警等員額與任用的規定,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準用之。內行人提示:查檢察署某職位卻在第五章找不到完整條文時,就是要回頭翻這些被準用的法院章節本文。

Q4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比照辦理、允許因性質差異調整;適用是直接套用、完全等同。一字之差影響爭議解釋。

Q5什麼是準用條文?

以一句話把某組規定指示到另一機關比照適用的條文,屬立法經濟技術,本身不創設新規範。

Q6為什麼檢察署的編制要靠準用?

因為檢察署需要與法院同一套人事規則,整套重寫會讓法律冗長且修法易遺漏,準用可一句話同步。

Q7看到準用條文該怎麼讀?

停下、定位被準用本文、代入檢察署情境逐句套用、確認完整或部分準用,才讀得完整。

Q8怎麼找檢察署法警的員額規定?

依第 72 條指示回頭翻法院章節第 24 條等被準用本文,那才是真正的規範。

Q9考試遇到準用條文怎麼答?

先說明準用的法律意義,再點出準用與適用的區別,最後正確回到被準用本文判斷適用範圍。

Q10如何判斷是準用還是適用?

看條文用字:寫「準用」即比照辦理可調整,寫「適用」即完全套用,本條對檢察署為準用。

Q11第 72 條 vs 第 69 條準用差在哪?

第 69 條準用第 22、23、38、52 條,第 72 條準用書記官、法警等員額本文,兩者準用對象不同。

Q12準用 vs 適用 哪個調整空間大?

準用調整空間大(性質類似時可因情境差異調整),適用無調整空間,須完全等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準用適用
法律性質比照辦理,性質類似時參照使用直接套用,完全等同
調整空間允許因情境差異作合理調整無調整空間
本條情形第 72 條對檢察署即為準用被準用條文對法院本身為適用
爭議焦點調整界線何在常生爭議範圍明確爭議較少

準用

法律性質
比照辦理,性質類似時參照使用
調整空間
允許因情境差異作合理調整
本條情形
第 72 條對檢察署即為準用
爭議焦點
調整界線何在常生爭議

適用

法律性質
直接套用,完全等同
調整空間
無調整空間
本條情形
被準用條文對法院本身為適用
爭議焦點
範圍明確爭議較少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審判長為第六十九條或第七十一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0781208 全文修正)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1101123 修正)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文字。

(0211008 制定)

審判長為第六十九條或第七十一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係新增條文。

(1101123 修正)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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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