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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院組織法26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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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設計師,負責線上閱卷、電子訴訟與電子送達等系統運作。

Q · 線上閱卷或電子送達系統出問題,該找法院哪個單位?

找該地方法院資訊室,非書記官或法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26條,地方法院設有資訊室,置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設計師),負責處理該院資訊系統事項。線上閱卷當機、電子送達異常、電子訴狀遞送失敗等技術問題,正確窗口是資訊室人員,而非書記官(多無權限處理)或法官。撥該法院總機要求轉接「資訊室」最有效。

白話解讀

你打官司,從遞狀那一刻起,你的所有資料就進入了一個你看不到的系統。電子訴狀、開庭通知、判決書檔案、線上閱卷,都在地方法院的「資訊室」運作中流動。這條法律就是設立這個你從沒聽過但每天在用的部門。它不是法庭,沒有法官,但它出包的時候,你的開庭可能延期、你的線上閱卷打不開、你的電子送達遲到。本條給了它編制(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設計師),給了職等(薦任第七職等到第九職等不等)。看似行政條文,實則是整個司法數位化的骨幹。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26條為地方法院資訊室的組織編制規範,明定設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此條構成台灣司法數位化(電子訴訟、線上閱卷、電子送達)在各地方法院的本地人力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線上閱卷打不開可以怎麼辦?

系統問題分兩層:司法院的整合查詢平台是中央維運,地方法院的本地系統由各地資訊室管。所有法院都打不開是司法院;只有特定法院打不開,撥該院總機要轉資訊室。內行人提示:書記官對技術問題通常無能為力,直接找資訊室的操作員或資訊管理師省時間。

Q2法院的電子送達如果跑去垃圾信件夾,算正式送達嗎?

算。電子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3-1條,發送到登記的email、到達信箱那一刻即生效,與是否看到無關,時效從該刻起算。內行人提示:訴訟期間每天看一次垃圾信件夾並把法院網域加白名單;懷疑系統異常時可請該院資訊室確認發送紀錄。

Q3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項,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是司法數位系統的本地人力編制依據。

Q4法院組織法第26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資訊室的人員編制與職等,是司法數位系統的本地人力依據。

Q5法院資訊室負責什麼業務?

電子訴訟、線上閱卷、電子送達、案件查詢系統等數位系統的運作與資料同步。

Q6資訊管理師和操作員差在哪?

資訊管理師(薦任六至七)偏系統管理,操作員(委任三至五)偏日常維運操作。

Q7資訊室和書記處有何不同?

書記處(第22條)管文書紀錄,資訊室(第26條)管資訊系統與數位設備。

Q8線上閱卷打不開怎麼處理?

先判斷是全國(司法院)或單院(地方法院)問題,再撥該院總機轉資訊室找操作員。

Q9電子訴狀遞送卡住怎麼辦?

立即撥該法院資訊室處理伺服器問題,同時備妥紙本送達保時效。

Q10怎麼確認電子送達有沒有成功?

可請該院資訊室協助調閱系統發送紀錄,作為送達效力爭議的佐證。

Q11怎麼找到法院資訊室?

撥該地方法院總機,明確要求轉接「資訊室」,不要停在書記官端。

Q12系統問題該找司法院還是地方法院?

全國皆無法存取找司法院整合平台;單一法院異常找該院資訊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司法院(中央)地方法院資訊室(本條)
權責層級整合查詢平台、跨院規範與頂層維運本院系統運作、資料同步、現場技術處理
出問題找誰全國皆無法存取時單一法院系統異常時
人員依據司法院組織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第26條

司法院(中央)

權責層級
整合查詢平台、跨院規範與頂層維運
出問題找誰
全國皆無法存取時
人員依據
司法院組織相關規定

地方法院資訊室(本條)

權責層級
本院系統運作、資料同步、現場技術處理
出問題找誰
單一法院系統異常時
人員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26條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設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各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首席檢察官,其檢察官員額僅有一人時,不置首席檢察官。

(0690610 修正)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處各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首席檢察官;其檢察官員額僅一人時,不置首席檢察官。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立法理由一、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各級檢察機關,一面隸屬於法務部,一面配置於法院,而與同級法院平行。第一項明定各級檢察機關之設立。修正後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之檢察處,援最高法院檢察署例,機關名稱為:「法院及分院檢察處」。   二、各級檢察機關事務繁簡不一,員額編制亦異,有檢察官員額多至四十人以上,每一檢察官每月配受之案件,達一百餘件者,似此情形,以檢察首長一人之力,實難收監督指揮之效。為謀補救缺失,乃增訂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檢察官一人,監督各該組事務,其職位與同級法院庭長同。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設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各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首席檢察官,其檢察官員額僅有一人時,不置首席檢察官。

(0690610 修正)

一、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各級檢察機關,一面隸屬於法務部,一面配置於法院,而與同級法院平行。第一項明定各級檢察機關之設立。修正後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之檢察處,援最高法院檢察署例,機關名稱為:「法院及分院檢察處」。   二、各級檢察機關事務繁簡不一,員額編制亦異,有檢察官員額多至四十人以上,每一檢察官每月配受之案件,達一百餘件者,似此情形,以檢察首長一人之力,實難收監督指揮之效。為謀補救缺失,乃增訂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檢察官一人,監督各該組事務,其職位與同級法院庭長同。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係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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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