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26 條(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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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設計師,負責線上閱卷、電子訴訟與電子送達等系統運作。
Q · 線上閱卷或電子送達系統出問題,該找法院哪個單位?
依法院組織法第26條,地方法院設有資訊室,置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設計師),負責處理該院資訊系統事項。線上閱卷當機、電子送達異常、電子訴狀遞送失敗等技術問題,正確窗口是資訊室人員,而非書記官(多無權限處理)或法官。撥該法院總機要求轉接「資訊室」最有效。
白話解讀
你打官司,從遞狀那一刻起,你的所有資料就進入了一個你看不到的系統。電子訴狀、開庭通知、判決書檔案、線上閱卷,都在地方法院的「資訊室」運作中流動。這條法律就是設立這個你從沒聽過但每天在用的部門。它不是法庭,沒有法官,但它出包的時候,你的開庭可能延期、你的線上閱卷打不開、你的電子送達遲到。本條給了它編制(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設計師),給了職等(薦任第七職等到第九職等不等)。看似行政條文,實則是整個司法數位化的骨幹。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26條為地方法院資訊室的組織編制規範,明定設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此條構成台灣司法數位化(電子訴訟、線上閱卷、電子送達)在各地方法院的本地人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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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線上閱卷打不開可以怎麼辦?▾
系統問題分兩層:司法院的整合查詢平台是中央維運,地方法院的本地系統由各地資訊室管。所有法院都打不開是司法院;只有特定法院打不開,撥該院總機要轉資訊室。內行人提示:書記官對技術問題通常無能為力,直接找資訊室的操作員或資訊管理師省時間。
Q2法院的電子送達如果跑去垃圾信件夾,算正式送達嗎?▾
算。電子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3-1條,發送到登記的email、到達信箱那一刻即生效,與是否看到無關,時效從該刻起算。內行人提示:訴訟期間每天看一次垃圾信件夾並把法院網域加白名單;懷疑系統異常時可請該院資訊室確認發送紀錄。
Q3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項,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是司法數位系統的本地人力編制依據。
Q4法院組織法第26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資訊室的人員編制與職等,是司法數位系統的本地人力依據。
Q5法院資訊室負責什麼業務?▾
電子訴訟、線上閱卷、電子送達、案件查詢系統等數位系統的運作與資料同步。
Q6資訊管理師和操作員差在哪?▾
資訊管理師(薦任六至七)偏系統管理,操作員(委任三至五)偏日常維運操作。
Q7資訊室和書記處有何不同?▾
書記處(第22條)管文書紀錄,資訊室(第26條)管資訊系統與數位設備。
Q8線上閱卷打不開怎麼處理?▾
先判斷是全國(司法院)或單院(地方法院)問題,再撥該院總機轉資訊室找操作員。
Q9電子訴狀遞送卡住怎麼辦?▾
立即撥該法院資訊室處理伺服器問題,同時備妥紙本送達保時效。
Q10怎麼確認電子送達有沒有成功?▾
可請該院資訊室協助調閱系統發送紀錄,作為送達效力爭議的佐證。
Q11怎麼找到法院資訊室?▾
撥該地方法院總機,明確要求轉接「資訊室」,不要停在書記官端。
Q12系統問題該找司法院還是地方法院?▾
全國皆無法存取找司法院整合平台;單一法院異常找該院資訊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司法院(中央) | 地方法院資訊室(本條) |
|---|---|---|
| 權責層級 | 整合查詢平台、跨院規範與頂層維運 | 本院系統運作、資料同步、現場技術處理 |
| 出問題找誰 | 全國皆無法存取時 | 單一法院系統異常時 |
| 人員依據 | 司法院組織相關規定 | 法院組織法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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