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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26 條(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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