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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25 條(會計室、統計室之設置及其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2. 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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