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25 條(會計室、統計室之設置及其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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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 2.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會計室與統計室,分掌歲計會計與司法統計,是司法統計數據的法定來源。
Q · 法院的會計室和統計室在做什麼?
會計室管法院的錢,統計室產出司法統計數據。
依法院組織法第 25 條,地方法院設會計室與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事務,掌管法院預算、決算與經費執行;統計室辦理司法統計,產出案件量、結案率、平均審理日數、上訴改判率等資料,是司法統計年報與媒體監督司法效率的原始來源。
白話解讀
每次新聞講「某類案件平均要審 N 個月」「某類罪平均判 X 個月」,那個數字哪裡來的?答案就是各級法院的統計室,往上彙整到司法院統計處。本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會計室和統計室,分掌歲計會計和司法統計事務。會計室管的是法院預算、決算、人事費、設備費這些錢的去向;統計室產出的則是司法統計年報所引用的原始資料:案件量、結案率、平均審理日數、上訴率、改判率等。這些數據是學術研究的基礎、媒體監督的依據、立法檢討的起點。看見這個來源,你就能在「法官判太輕」「法院太慢」這類斷言中分辨「有數據支撐」和「純抒發情緒」。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5 條為地方法院行政編制規範,規定地方法院設會計室與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司法統計事務;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建立法院財務管理與司法資料公開的法定組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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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司法統計能查到什麼?我能用嗎?
司法院統計處公開的資料涵蓋各級法院案件量、結案率、平均審理日數、刑度分布、上訴改判率、再審聲請等。任何人都可到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統計查詢系統免費取用,可用於學術研究、媒體報導、立法陳情。原始資料比新聞報導具體很多,例如某類罪有期徒刑量刑分布可看到每一刑度區間的件數。
Q2為什麼地方法院要設會計室?不是有總機關統一管理就好?
依預算法和會計法,每個獨立預算機關都應設會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事務。地方法院是獨立預算單位,須有會計室處理日常經費執行、決算編製、內部審核。統計室則因司法統計具高度專業性與獨立性需求,獨立於會計之外,這也是為何各法院的預算執行情形可以個別檢視。
Q3司法統計資料在哪裡查?
進入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司法統計專區與查詢系統,可依法院別、案件類型、年度篩選,免費線上檢視或下載。
Q4法院組織法第25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設會計室與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分別辦理歲計、會計與司法統計事務。
Q5會計室和統計室差在哪?
會計室管錢(預算、決算、經費執行),統計室管數字(司法統計資料產出),兩者並列服務財務透明與資料透明。
Q6什麼是司法統計?
由統計室彙整的案件量、結案率、平均審理日數、刑度分布、上訴改判率等資料,是司法統計年報的原始來源。
Q7歲計、會計是什麼意思?
指獨立預算機關的預算編列、決算、經費執行與內部審核事務,由會計人員依預算法、會計法辦理。
Q8司法統計資料怎麼查?
進入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司法統計專區或查詢系統,依法院別、案件類型、年度篩選後線上檢視或下載。
Q9怎麼用司法統計評估打官司值不值得?
先查你這類案件的平均審理時間與上訴改判率,比律師憑印象的判斷更精確,可估算時間成本與勝率。
Q10司法統計年報多久公布一次?
司法院統計處每年定期公布司法統計年報,並提供即時查詢系統可隨時取用。
Q11怎麼分辨新聞引用的司法數字可不可信?
回到司法院統計處查原始資料,確認母體、計算方式與年度,原始資料比媒體加工版具體十倍。
Q12會計室 vs 人事室職掌差在哪?
會計室管錢(第25條),人事室管人事任免與考核(第24條),同為地方法院行政幕僚但職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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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ccounting_office | statistics_office |
|---|---|---|
| 主要職掌 | 歲計、會計(法院預算、決算、經費執行) | 司法統計(案件量、結案率、審理日數、上訴改判率) |
| 對外價值 | 財務透明、預算課責 | 資料公開、學術研究與媒體監督依據 |
| 主任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 事務簡易法院 | 得僅置會計員(委任五至薦任七職等) | 得僅置統計員(委任五至薦任七職等) |
accounting_office
- 主要職掌
- 歲計、會計(法院預算、決算、經費執行)
- 對外價值
- 財務透明、預算課責
- 主任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事務簡易法院
- 得僅置會計員(委任五至薦任七職等)
statistics_office
- 主要職掌
- 司法統計(案件量、結案率、審理日數、上訴改判率)
- 對外價值
- 資料公開、學術研究與媒體監督依據
- 主任職等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事務簡易法院
- 得僅置統計員(委任五至薦任七職等)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與本庭或他庭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與本庭或他庭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本條係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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