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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院組織法24人事室之設置及人事室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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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等事項。
  2. 2.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人事室,辦理司法人員的人事管理與人事查核,事務較簡的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

Q · 法院人事室到底在管什麼?

管司法人員的任用、考核與人事查核

依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至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至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與人事查核。人事查核涵蓋兼職禁止、利益迴避、財產申報異常等內部監督紀錄管道。直轄市地方法院得分股辦事,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至薦任第七職等)。

白話解讀

這是法院裡最不直接面對民眾的單位之一,但它做的事跟你想的可能不太一樣。人事室不只是「發薪水的地方」,它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和「人事查核」。後者很重要:當法官、書記官、法警涉及兼職禁止、利益迴避、財產申報異常、或被檢舉違失時,人事室是最初的行政紀錄管道之一。本條規定人事室的人員配置與職等,看似沒有民眾參與空間,但實質上它影響的是「司法人員不被收買、不被壓迫、不被外力干預」這道內部防線是否運作。事務較簡的法院只設人事管理員一人,反映立法者對地方法院規模差異的彈性處理。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規範地方法院人事室的設置、人員配置與職等,定位其為辦理司法人員任用、升遷、考核及人事查核的內部行政單位,並依法院事務繁簡保留編制彈性,是法院內部監督體系的行政執行節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事室跟法官評鑑委員會有什麼差別?

法官評鑑委員會是法官法授權成立的獨立機關,負責審議法官是否應受懲戒;人事室是各級法院內部的行政單位,負責日常人事管理和資料保存。前者是評鑑機關,後者是資料來源之一。當評鑑委員會要審查特定法官時,可能會調閱人事室保存的相關紀錄。法官評鑑案件的請求權人包含當事人本人,不只律師或檢察官。

Q2為什麼有些法院只設人事管理員一人?

本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反映立法者對城鄉規模差異的彈性處理。直轄市地方法院案件多、人員多,需要人事室主任、副主任加佐理員的編制;偏遠或事務較簡的法院編制相應簡化。員額多寡不代表內部監督有差別,只代表行政分工的細緻程度。

Q3法院人事室是做什麼的?

辦理法官、書記官、法警等司法人員的任用、升遷、考核與人事查核,是法院內部行政單位。

Q4人事查核是什麼?

對司法人員兼職禁止、利益迴避、財產申報異常等事項的內部行政查核與紀錄管道。

Q5人事室主任是幾職等?

主任薦任第八至九職等,副主任薦任第七至九職等。

Q6人事室跟法官評鑑委員會差在哪?

評鑑委員會是法官法授權的獨立機關負責審議懲戒,人事室是法院內部行政單位負責資料保存。

Q7想查某法官的公開人事資料怎麼查?

到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法官查詢系統,可取得學經歷、評鑑紀錄等公開資料,不需靠人脈。

Q8法官被檢舉違失,內部流程怎麼走?

人事資料調閱與保管由人事室辦理,再對接法官評鑑委員會或監察院的調查。

Q9事務較簡的法院編制怎麼簡化?

依本條得僅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第五至薦任第七職等,不另設主任副主任。

Q10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怎麼運作?

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Q11人事室 vs 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差在哪?

人事室是資料保存與行政管理端,評鑑委員會是審議懲戒的獨立機關,前者供後者調閱。

Q12人事室主任 vs 人事管理員差在哪?

前者薦任第八至九職等用於一般及直轄市地方法院,後者委任第五至薦任第七職等用於事務較簡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人事室(完整編制)人事管理員(簡化編制)
適用法院一般地方法院、直轄市地方法院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
主管人員職等主任薦任第八至九職等、副主任薦任第七至九職等委任第五至薦任第七職等
辦事方式直轄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單一人員辦理,不分股

人事室(完整編制)

適用法院
一般地方法院、直轄市地方法院
主管人員職等
主任薦任第八至九職等、副主任薦任第七至九職等
辦事方式
直轄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人事管理員(簡化編制)

適用法院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
主管人員職等
委任第五至薦任第七職等
辦事方式
單一人員辦理,不分股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分置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推事中遴任,監督各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案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爰予增列,並定其人員之職稱及官等。   三、依「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各政府機關應設保防機構,故置人事室副主任,以辦理保防工作。

  • 名詞
(0211008 制定)

最高法院分置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推事中遴任,監督各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案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爰予增列,並定其人員之職稱及官等。   三、依「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各政府機關應設保防機構,故置人事室副主任,以辦理保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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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