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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院組織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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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與本院院長同級不相隸屬。

Q ·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是誰當的?

由法官兼任,綜理分院行政事務

依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地方法院分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的行政事務。分院院長與地方法院本院院長是同級不同單位,互不隸屬;對分院行政事務的申訴,應函送該分院院長,而非本院院長。

白話解讀

2021 年的時候,這條法律刪掉了一個東西。原本的條文寫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這種密密麻麻的官等規定,2021 年 11 月修法之後這串文字消失了,只留下「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一句空話。背後不是降級,是司法人事體系的權力轉移:法官的職等以後統一由法官法管,組織法只負責劃定「誰能當什麼」,不再列等。對你來說這代表什麼?地方法院分院院長還是由法官兼任,他綜理分院的行政事務,但他的職等、薪俸、升遷規則,現在去翻法官法第 71 條才找得到,翻法院組織法只會看到一句綱要式宣告。看修法歷史能看出整部法律的權力地圖:哪些事被搬走了、誰把它們搬走了、為什麼。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的行政首長設置: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本條屬法院組織編制性規範,與本院院長(第 13 條)為同級對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和地方法院院長誰大?

兩個不是上下關係,是同一級的不同單位。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分院都是同級法院,分院院長綜理分院行政事務,主院院長綜理主院行政事務,互不隸屬。對分院的行政事務有意見,直接函送該分院院長。

Q2為什麼 2021 年要把官等從法條刪掉?

因為 2021 年法官法第 71 條全面改革法官人事制度,把法官的職等、評鑑、晉升統一規範到法官法。法院組織法只保留組織,把身分管理交還給法官法。以後想知道分院院長的職等待遇,要翻法官法,不是法院組織法。

Q3地方法院分院院長是誰當的?

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與本院院長同級。

Q4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的行政首長設置: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

Q5對地方法院分院行政事務不滿要怎麼申訴?

函送該分院院長,而非本院院長,寄錯單位會被退件延誤時效。

Q6分院院長 vs 本院院長差在哪?

同級不同單位互不隸屬:本院院長綜理全院(第 13 條),分院院長綜理該分院(第 2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職務
地方法院本院院長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依據

地方法院本院院長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

職務

地方法院本院院長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
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所法(法院組織層級對照,分院首長之具體對應條文未確認)
韓國법원조직법(法院組織層級對照,具體對應條文未確認)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法院組織層級對照,具體對應條文未確認)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法院組織層級對照,具體對應條文未確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配置檢察官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0690610 修正)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因審檢分隸,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兼任分院院長之法官之官等。   三、地方法院分院仍應維持附表所定之最低員額,爰刪除但書規定。

(1101123 修正)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關於法官兼任地方法院分院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配置檢察官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0690610 修正)

因審檢分隸,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兼任分院院長之法官之官等。   三、地方法院分院仍應維持附表所定之最低員額,爰刪除但書規定。

(1101123 修正)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關於法官兼任地方法院分院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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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