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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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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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與本院院長同級不相隸屬。
Q ·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是誰當的?
由法官兼任,綜理分院行政事務
依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地方法院分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的行政事務。分院院長與地方法院本院院長是同級不同單位,互不隸屬;對分院行政事務的申訴,應函送該分院院長,而非本院院長。
白話解讀
2021 年的時候,這條法律刪掉了一個東西。原本的條文寫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這種密密麻麻的官等規定,2021 年 11 月修法之後這串文字消失了,只留下「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一句空話。背後不是降級,是司法人事體系的權力轉移:法官的職等以後統一由法官法管,組織法只負責劃定「誰能當什麼」,不再列等。對你來說這代表什麼?地方法院分院院長還是由法官兼任,他綜理分院的行政事務,但他的職等、薪俸、升遷規則,現在去翻法官法第 71 條才找得到,翻法院組織法只會看到一句綱要式宣告。看修法歷史能看出整部法律的權力地圖:哪些事被搬走了、誰把它們搬走了、為什麼。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的行政首長設置: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本條屬法院組織編制性規範,與本院院長(第 13 條)為同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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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和地方法院院長誰大?
兩個不是上下關係,是同一級的不同單位。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分院都是同級法院,分院院長綜理分院行政事務,主院院長綜理主院行政事務,互不隸屬。對分院的行政事務有意見,直接函送該分院院長。
Q2為什麼 2021 年要把官等從法條刪掉?
因為 2021 年法官法第 71 條全面改革法官人事制度,把法官的職等、評鑑、晉升統一規範到法官法。法院組織法只保留組織,把身分管理交還給法官法。以後想知道分院院長的職等待遇,要翻法官法,不是法院組織法。
Q3地方法院分院院長是誰當的?
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與本院院長同級。
Q4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分院的行政首長設置: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
Q5對地方法院分院行政事務不滿要怎麼申訴?
函送該分院院長,而非本院院長,寄錯單位會被退件延誤時效。
Q6分院院長 vs 本院院長差在哪?
同級不同單位互不隸屬:本院院長綜理全院(第 13 條),分院院長綜理該分院(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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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依據 | 職務 |
|---|---|---|
| 地方法院本院院長 |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 |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
|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 |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 | 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
依據
- 地方法院本院院長
-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
-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
- 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
職務
- 地方法院本院院長
-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 地方法院分院院長
- 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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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配置檢察官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0690610 修正)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因審檢分隸,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兼任分院院長之法官之官等。 三、地方法院分院仍應維持附表所定之最低員額,爰刪除但書規定。
(1101123 修正)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關於法官兼任地方法院分院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法院及分院,配置檢察官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因審檢分隸,本條配合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兼任分院院長之法官之官等。 三、地方法院分院仍應維持附表所定之最低員額,爰刪除但書規定。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關於法官兼任地方法院分院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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