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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28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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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授權地方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使分院人手不足時仍能維持審判運作。

Q · 分院遇到的法官,是不是比較資淺、判決效力比較弱?

不是,可能是院長派來兼行的本院法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地方法院院長得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在分院遇到的法官,可能就是主院派來支援的法官,其裁判效力與分院原編制法官完全相同。這是因應分院員額調度的制度設計,與法官資歷或判決效力無關,跨院辦案也不影響審判獨立。

白話解讀

法官的辦公地點不一定只有一個,這件事可能跟你想像的完全不同。地方法院院長有權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的法官職務,意思是同一個法官可以在主院和分院之間靈活調度。對住在縣市偏遠地區的人來說,這個彈性是隱性福利:你不必因為「分院法官人手少」而被無限期排不到開庭。這條規定也說明了一件你可能誤會的事:分院的法官不是「次等法官」,他們可能就是主院的法官,只是今天派到這裡開庭。法官的審判獨立性不會因為跨院辦案而被影響,因為他們審判時依然是依法獨立。換句話說,地理位置會變,但法律的厚度不會打折。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為法院內部人事調度的組織性規範,授權地方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兼任執行)所屬分院法官之職務。其目的在於使分院於法官員額不足或案件量突增時,仍能維持正常審判運作,屬司法行政權的彈性調度機制,不涉及具體個案的法官分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兼行的法官審理案子,效力跟正式分院法官一樣嗎?

完全一樣。兼行的法官是經地方法院院長派任,依法執行該分院法官的職權,裁判效力與分院本來的法官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有時以為法官是借來的、判決效力比較弱,這個念頭打消,沒這回事;對裁判不服正常上訴即可。

Q2地方法院院長為什麼能派本院法官去分院?會影響法官獨立嗎?

院長派任的是行政事務上的職務分配(法官法第 12 條),不是干預具體案件的審判。院長有權決定誰去哪個分院辦案,但不能指示這個案子怎麼判。對當事人而言,派任本身不構成迴避或裁判無效事由,要爭只能爭具體案件中的審判行為。

Q3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地方法院院長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是法院內部的人事調度規範。

Q4什麼叫法官兼行職務?

同一名法官身分不變,同時兼任執行另一法院的審判職務,由院長依法派任。

Q5分院是什麼,跟本院差在哪?

分院是地方法院在管轄區內的分支機構,管轄事件與本院相同,不是次等法院。

Q6兼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派任)+第 29 條(分院管轄同本院)+第 13 條(院長行政權)。

Q7怎麼確認審我案件的是不是兼行法官?

查該法院近期人事派令或比對開庭法官署名,排庭異常時可一併向書記官確認。

Q8覺得排庭太慢,怎麼判斷是不是人手問題?

可查該分院近期是否有兼行情形,確認排庭速度真實原因,避免被人手不足長期搪塞。

Q9聲請法官迴避,辦案紀錄要怎麼列?

把該法官在主院與分院的所有辦案紀錄一起列入,不要因不同法院就漏列。

Q10對兼行法官的裁判不服怎麼辦?

走正常上訴程序即可,不要在『法官是借來的』這個點上爭,會被認為不懂法律。

Q11兼行 vs 法官調動差在哪?

兼行身分不變、同時兼辦兩院;調動是改派他院、原職務移轉。

Q12兼行 vs 借調差在哪?

兼行依本條由院長在所轄範圍內派任;借調涉及跨機關,程序與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兼行職務(本條)法官調動法官代理
身分變動不變,同時兼辦兩院改派他院,原職移轉暫代特定庭務,臨時性
派令依據法院組織法 28 條,院長派任法官法、司法人事相關規定庭務調度,期間明確
裁判效力與分院原編制法官相同以新任法院身分行使代理期間內有效
對當事人影響加速分院排庭,無不利可能換審理法官短期過渡,通常無影響

兼行職務(本條)

身分變動
不變,同時兼辦兩院
派令依據
法院組織法 28 條,院長派任
裁判效力
與分院原編制法官相同
對當事人影響
加速分院排庭,無不利

法官調動

身分變動
改派他院,原職移轉
派令依據
法官法、司法人事相關規定
裁判效力
以新任法院身分行使
對當事人影響
可能換審理法官

法官代理

身分變動
暫代特定庭務,臨時性
派令依據
庭務調度,期間明確
裁判效力
代理期間內有效
對當事人影響
短期過渡,通常無影響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均修正為「法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均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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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規定:「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