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28 條(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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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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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授權地方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使分院人手不足時仍能維持審判運作。
Q · 分院遇到的法官,是不是比較資淺、判決效力比較弱?
不是,可能是院長派來兼行的本院法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地方法院院長得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在分院遇到的法官,可能就是主院派來支援的法官,其裁判效力與分院原編制法官完全相同。這是因應分院員額調度的制度設計,與法官資歷或判決效力無關,跨院辦案也不影響審判獨立。
白話解讀
法官的辦公地點不一定只有一個,這件事可能跟你想像的完全不同。地方法院院長有權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的法官職務,意思是同一個法官可以在主院和分院之間靈活調度。對住在縣市偏遠地區的人來說,這個彈性是隱性福利:你不必因為「分院法官人手少」而被無限期排不到開庭。這條規定也說明了一件你可能誤會的事:分院的法官不是「次等法官」,他們可能就是主院的法官,只是今天派到這裡開庭。法官的審判獨立性不會因為跨院辦案而被影響,因為他們審判時依然是依法獨立。換句話說,地理位置會變,但法律的厚度不會打折。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為法院內部人事調度的組織性規範,授權地方法院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行(兼任執行)所屬分院法官之職務。其目的在於使分院於法官員額不足或案件量突增時,仍能維持正常審判運作,屬司法行政權的彈性調度機制,不涉及具體個案的法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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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兼行的法官審理案子,效力跟正式分院法官一樣嗎?
完全一樣。兼行的法官是經地方法院院長派任,依法執行該分院法官的職權,裁判效力與分院本來的法官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有時以為法官是借來的、判決效力比較弱,這個念頭打消,沒這回事;對裁判不服正常上訴即可。
Q2地方法院院長為什麼能派本院法官去分院?會影響法官獨立嗎?
院長派任的是行政事務上的職務分配(法官法第 12 條),不是干預具體案件的審判。院長有權決定誰去哪個分院辦案,但不能指示這個案子怎麼判。對當事人而言,派任本身不構成迴避或裁判無效事由,要爭只能爭具體案件中的審判行為。
Q3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地方法院院長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是法院內部的人事調度規範。
Q4什麼叫法官兼行職務?
同一名法官身分不變,同時兼任執行另一法院的審判職務,由院長依法派任。
Q5分院是什麼,跟本院差在哪?
分院是地方法院在管轄區內的分支機構,管轄事件與本院相同,不是次等法院。
Q6兼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派任)+第 29 條(分院管轄同本院)+第 13 條(院長行政權)。
Q7怎麼確認審我案件的是不是兼行法官?
查該法院近期人事派令或比對開庭法官署名,排庭異常時可一併向書記官確認。
Q8覺得排庭太慢,怎麼判斷是不是人手問題?
可查該分院近期是否有兼行情形,確認排庭速度真實原因,避免被人手不足長期搪塞。
Q9聲請法官迴避,辦案紀錄要怎麼列?
把該法官在主院與分院的所有辦案紀錄一起列入,不要因不同法院就漏列。
Q10對兼行法官的裁判不服怎麼辦?
走正常上訴程序即可,不要在『法官是借來的』這個點上爭,會被認為不懂法律。
Q11兼行 vs 法官調動差在哪?
兼行身分不變、同時兼辦兩院;調動是改派他院、原職務移轉。
Q12兼行 vs 借調差在哪?
兼行依本條由院長在所轄範圍內派任;借調涉及跨機關,程序與依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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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兼行職務(本條) | 法官調動 | 法官代理 |
|---|---|---|---|
| 身分變動 | 不變,同時兼辦兩院 | 改派他院,原職移轉 | 暫代特定庭務,臨時性 |
| 派令依據 | 法院組織法 28 條,院長派任 | 法官法、司法人事相關規定 | 庭務調度,期間明確 |
| 裁判效力 | 與分院原編制法官相同 | 以新任法院身分行使 | 代理期間內有效 |
| 對當事人影響 | 加速分院排庭,無不利 | 可能換審理法官 | 短期過渡,通常無影響 |
兼行職務(本條)
- 身分變動
- 不變,同時兼辦兩院
- 派令依據
- 法院組織法 28 條,院長派任
- 裁判效力
- 與分院原編制法官相同
- 對當事人影響
- 加速分院排庭,無不利
法官調動
- 身分變動
- 改派他院,原職移轉
- 派令依據
- 法官法、司法人事相關規定
- 裁判效力
- 以新任法院身分行使
- 對當事人影響
- 可能換審理法官
法官代理
- 身分變動
- 暫代特定庭務,臨時性
- 派令依據
- 庭務調度,期間明確
- 裁判效力
- 代理期間內有效
- 對當事人影響
- 短期過渡,通常無影響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11008 制定)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均修正為「法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均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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