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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5 條(會計室、統計室之設置及其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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