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54人事室之設置及人事室主任等之職等

快速跳轉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規定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辦理人事管理與查核,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

Q · 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的人事室副主任是做什麼的?

辦人事管理與查核,1989 增設原為保防

依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最高法院設人事室,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或簡任第十職等),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且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副主任職位 1989 年增訂時的官方理由,是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辦理保防工作,動員戡亂終止後職權已實質轉為一般人事查核。

白話解讀

翻《法院組織法》翻到第五十四條,多數人看到「人事室主任、副主任、薦任科員、職等」這串字會直接跳過。但如果你回頭去讀 1989 年增訂這條的修法理由,會看到一句現在讀起來很違和的話:「依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各政府機關應設保防機構,故置人事室副主任,以辦理保防工作。」白話翻譯:副主任這個職位,當年是為了在最高法院內部辦理思想清查、忠誠度考核而設的。動員戡亂時期早在 1991 年終止,但這個職位連同它的編制,從未被任何一次修法重新檢討過。它現在的職權當然已經改變,但它存在的「為什麼」,凝結在 1989 年那個時間點,藏在條文後面的修法理由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為最高法院內部單位之組織規定,明定人事室之設置、主任與副主任之職等、科員職等及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之比例限制,並授權該室辦理人事管理與人事查核事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事室副主任真的有在做保防工作嗎?

動員戡亂時期 1991 年終止,原本配合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的法源消失。副主任職位仍在,但職權實質已轉為一般人事查核業務(公務人員品德、操守、忠誠的常規調查),從「思想監控」變成「人事審查」,名稱還在、內容已換。

Q2為什麼薦任科員要設三分之一上限?

這是公部門金字塔結構設計。若不設上限,科員會逐漸升到薦任,組織變成倒金字塔,人事成本與薪資結構失衡。這個比例實質上是隱形的職涯天花板,當機關「明明有缺卻沒人能升」,多半是這類比例條款在作用,不是承辦人員刻意為難(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規定什麼?

最高法院人事室的設置、主任副主任職等、科員職等與薦任三分之一上限,並授權辦理人事管理與查核。

Q4什麼是人事查核?

對公務人員品德、操守、忠誠的常規調查,結果實質影響任用與升遷。

Q5人事室副主任這個職位怎麼來的?

1989 年修正本條時增設,官方修法理由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辦理保防工作。

Q6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限制薦任職科員占全部科員的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是公部門金字塔結構的編制設計。

Q7公務人員怎麼查自己的人事查核紀錄?

依個資法向作為查核機關的人事室提出申請,請求查閱或複製自己的個人資料。

Q8怎麼判斷機關升遷卡關是不是比例條款造成的?

查該機關薦任科員是否已達總額三分之一上限,若已滿則屬編制限制而非承辦刁難。

Q9想了解本條真正的立法背景該看哪裡?

查 1989 年修正的修法理由欄,會看到「依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保防工作」字句。

Q10怎麼分辨人事室主任與副主任的層級?

看職等:主任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薦任第九或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較高。

Q11人事室 vs 政風室差在哪?

人事室管人事管理與查核(任用、升遷、忠誠),政風室管政風業務(廉政、貪瀆防制),分屬不同體系。

Q12人事查核 vs 保防工作差在哪?

保防是動員戡亂時期的安全與思想監控,已隨戡亂終止失去法源;人事查核是現行常規的品德操守調查。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章程以命令定之。

(0340331 修正)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案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爰予增列,並定其人員之職稱及官等。   三、依「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各政府機關應設保防機構,故置人事室副主任,以辦理保防工作。

  • 名詞
(0211008 制定)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章程以命令定之。

(0340331 修正)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案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爰予增列,並定其人員之職稱及官等。   三、依「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各政府機關應設保防機構,故置人事室副主任,以辦理保防工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規定:「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