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6 條(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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