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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56資訊室之設置及資訊室主任等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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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6條規定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是司法資訊化的編制法定基礎。

Q · 最高法院的資訊系統是誰負責的?

由最高法院資訊室負責,其編制依法院組織法第56條設置。

依法院組織法第56條,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並設設計師(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這個編制是判決書上網、電子訴訟、電子送達等司法電子化功能的人力與法律依據,編制規模直接影響系統建置與維運的速度與品質。

白話解讀

你每次上司法院網站查判決書、用電子訴訟系統、收電子送達通知,這些功能不是憑空出現的。這條法律規定了最高法院「資訊室」的編制:一個主任、幾個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看起來只是冷冰冰的職等清單,但它背後有個重要原則:政府機關的編制必須由法律明定(編制法定原則)。沒有這條,最高法院連設立資訊室、聘請資訊人員都師出無名。它是司法 E 化(電子訴訟、判決書上網、案件管理系統)的法律地基。更關鍵的是:編制大小直接決定了司法資訊化的速度和品質。當你抱怨判決書搜尋難用、電子送達常出包時,問題的根源可能不在執行單位的能力,而在這條編制條文有沒有跟得上時代。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6條為最高法院資訊室的編制規範,明定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設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等職務及其職等,作為最高法院處理資訊業務、推動司法電子化的法定組織與人力依據,體現政府機關編制必須由法律明定的編制法定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司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線上系統有時候很卡、判決書搜尋很陽春?跟這條有關嗎?

高度相關。系統的開發、維運、升級,跟資訊室的人力配置直接相關,而人力配置由本條規定。資訊室主任只是簡任第十職等,底下的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職等也不高,要吸引到資深資訊人才本就有先天限制。內行人提示:每次司法院推新數位政策卻效果不佳,與其罵承辦單位,不如關注立法院有沒有同步修這條擴編。

Q2這種看起來很無聊的編制條文,一般人為什麼要懂?

因為它揭示了編制法定這個台灣公務體系的核心原則:政府單位想增聘人員,要嘛走有限的預算員額,要嘛走法定編制必須修法。理解這條,看政府效率問題的視角會完全不同:很多時候不是公務員不努力,是法律沒給足夠人手。內行人提示:政府機關推政策推不動時,先查它的組織法編制條文多久沒改,答案常常就藏在那裡。

Q3法院組織法第5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最高法院資訊室的設置與編制,含主任及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的職務與職等,是司法資訊化的法律地基。

Q4什麼是編制法定原則?

政府機關職位與職等須由法律明定,增聘人員須修法或走有限預算員額,目的在國會監督與透明。

Q5資訊室主任的簡任第十職等是什麼意思?

簡任是公務人員三官等中最高者,第十職等屬簡任較低階,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行政事項。

Q6資訊室和人事室、會計室差在哪?

都是最高法院內部行政單位,分別規定於第54至56條:人事、會計統計、資訊各司其職,職等與職掌不同。

Q7想反映司法數位系統問題該怎麼做?

蒐集具體事證 → 判斷屬編制或執行層次 → 向司法院或最高法院書面意見 → 必要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或監察院陳情。

Q8怎麼主張司法E化要加速?

把攻擊點放在本條的編制天花板而非執行力,主張修法擴編並引入新興資訊職類,才是治本。

Q9怎麼查這條的修法沿革?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法院組織法沿革,本條於民國78年全文修正時新增,至今未再修正。

Q10陳情時引用哪些上位規範比較有力?

可連結憲法第82條(法院組織以法律定之)與本條,並指出編制規模三十多年未調整。

Q11司法系統難用 vs 編制限制,到底是哪個問題?

兩者相連:執行品質受人力編制限制,本條未擴編時執行端再努力也受天花板壓制。

Q12法定編制 vs 預算員額差在哪?

法定編制須修法、剛性高但受國會監督;預算員額較彈性但員額有限,兩者是政府增聘人力的兩條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職務職等性質
資訊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主管,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項
設計師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資訊技術職
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資訊技術職
操作員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資訊事務職

職等

資訊室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
設計師
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資訊管理師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操作員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性質

資訊室主任
主管,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項
設計師
資訊技術職
資訊管理師
資訊技術職
操作員
資訊事務職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0690610 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檢察機關之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因審檢分隸,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0690610 修正)

因審檢分隸,本條配合修正。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係新增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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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6 條規定:「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