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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5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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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7條原規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程序,已於107年12月7日刪除,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改由大法庭制度承接。

Q ·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的判例制度還在嗎?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原規範最高法院如何「選編判例」,將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各級法院。此條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與大法庭制度(第51條之1至之11)同日生效。刪除後,統一終審法律見解的任務改由大法庭以裁定方式行使。既有判例的過渡效力另見第57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最高法院如何「選編判例」,把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所有法院。107年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刪除,理由是判例脫離個案事實具通案效力,違反權力分立。現在統一法律見解的任務已交給大法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已刪除)原為判例選編制度的法源,規定最高法院得就具原則重要性的個案見解選編為判例,經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對各級法院產生通案拘束力。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由大法庭制度取代其統一法律見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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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組織法第57條的判例制度還在嗎?

已廢止。第57條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與大法庭制度同日生效,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改由大法庭承接。

Q2判例廢止後,以前的判例還能引用嗎?

依第57條之1,107年12月7日前選編、但無裁判全文可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不再援用;有裁判全文者,效力與未經選編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Q3現在誰來統一法律見解?

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以11人合議、行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對提案庭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至之11)。

Q4判例還能引用嗎?

要看有沒有裁判全文。有全文者效力等同一般最高法院裁判仍可參考,無全文者自107年12月7日起不再援用(第57條之1)。

Q5法院組織法第57條是什麼?

原為判例選編制度的法源,規定最高法院如何把個案見解選編成判例,107年刪除。

Q6什麼是判例制度?

最高法院將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所有法院的舊制度,因違反權力分立爭議於107年廢止。

Q7大法庭是什麼?

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以11人合議、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統一法律爭議見解,取代判例制度。

Q8判例廢止後怎麼找統一見解?

查大法庭裁定,可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大法庭』或案號檢索,取代過去查判例要旨的做法。

Q9舊判例怎麼確認還能不能用?

先確認該判例有無裁判全文:有全文者比照一般最高法院裁判引用,無全文者不再援用。

Q10大法庭怎麼啟動?

由各庭審理時認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第51條之2)或具原則重要性(第51條之3)提案,移由大法庭裁判。

Q11判例廢止的法源在哪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組織法第57條(顯示『刪除』)及第57條之1過渡條款、第51條之1至之11大法庭專章。

Q12判例制度 vs 大法庭制度差在哪?

判例把見解抽離個案成通案法則;大法庭依附具體案件作裁定,僅對提案案件有拘束力,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判例制度new_大法庭制度
效力來源個案見解經選編抽離成抽象法則針對具體法律爭議作成裁定
拘束範圍通案拘束各級法院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0)
程序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報司法院備查11 人合議、行言詞辯論、附理由裁定(第51條之6、之8、之9)
權力分立爭議見解脫離個案具通案效力,受批評逾越司法權依附於具體案件,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10条(最高裁判所大法廷による判例変更)
🇰🇷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7조(대법원 전원합의체의 판례 변경)
🇩🇪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des BGH zur Sicherung einheitlicher Rechtsprechung)
🇫🇷 法國COJ art. L431-6(Assemblée plénièr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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