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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院組織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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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7條原規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程序,已於107年12月7日刪除,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改由大法庭制度承接。

Q ·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的判例制度還在嗎?

已廢止。107年大法庭上路同日刪除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原規範最高法院如何「選編判例」,將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各級法院。此條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與大法庭制度(第51條之1至之11)同日生效。刪除後,統一終審法律見解的任務改由大法庭以裁定方式行使。既有判例的過渡效力另見第57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最高法院如何「選編判例」,把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所有法院。107年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刪除,理由是判例脫離個案事實具通案效力,違反權力分立。現在統一法律見解的任務已交給大法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已刪除)原為判例選編制度的法源,規定最高法院得就具原則重要性的個案見解選編為判例,經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對各級法院產生通案拘束力。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由大法庭制度取代其統一法律見解功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組織法第57條的判例制度還在嗎?

已廢止。第57條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與大法庭制度同日生效,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改由大法庭承接。

Q2判例廢止後,以前的判例還能引用嗎?

依第57條之1,107年12月7日前選編、但無裁判全文可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不再援用;有裁判全文者,效力與未經選編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Q3現在誰來統一法律見解?

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以11人合議、行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對提案庭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至之11)。

Q4判例還能引用嗎?

要看有沒有裁判全文。有全文者效力等同一般最高法院裁判仍可參考,無全文者自107年12月7日起不再援用(第57條之1)。

Q5法院組織法第57條是什麼?

原為判例選編制度的法源,規定最高法院如何把個案見解選編成判例,107年刪除。

Q6什麼是判例制度?

最高法院將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所有法院的舊制度,因違反權力分立爭議於107年廢止。

Q7大法庭是什麼?

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以11人合議、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統一法律爭議見解,取代判例制度。

Q8判例廢止後怎麼找統一見解?

查大法庭裁定,可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大法庭』或案號檢索,取代過去查判例要旨的做法。

Q9舊判例怎麼確認還能不能用?

先確認該判例有無裁判全文:有全文者比照一般最高法院裁判引用,無全文者不再援用。

Q10大法庭怎麼啟動?

由各庭審理時認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第51條之2)或具原則重要性(第51條之3)提案,移由大法庭裁判。

Q11判例廢止的法源在哪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組織法第57條(顯示『刪除』)及第57條之1過渡條款、第51條之1至之11大法庭專章。

Q12判例制度 vs 大法庭制度差在哪?

判例把見解抽離個案成通案法則;大法庭依附具體案件作裁定,僅對提案案件有拘束力,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判例制度new_大法庭制度
效力來源個案見解經選編抽離成抽象法則針對具體法律爭議作成裁定
拘束範圍通案拘束各級法院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0)
程序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報司法院備查11 人合議、行言詞辯論、附理由裁定(第51條之6、之8、之9)
權力分立爭議見解脫離個案具通案效力,受批評逾越司法權依附於具體案件,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old_判例制度

效力來源
個案見解經選編抽離成抽象法則
拘束範圍
通案拘束各級法院
程序
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報司法院備查
權力分立爭議
見解脫離個案具通案效力,受批評逾越司法權

new_大法庭制度

效力來源
針對具體法律爭議作成裁定
拘束範圍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0)
程序
11 人合議、行言詞辯論、附理由裁定(第51條之6、之8、之9)
權力分立爭議
依附於具體案件,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所法第10条(最高裁判所大法廷による判例変更)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7조(대법원 전원합의체의 판례 변경)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des BGH zur Sicherung einheitlicher Rechtsprechung)
法國COJ art. L431-6(Assemblée plénièr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於每年度終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但法院僅置推事二人者,以抽籤定之。   有合議審判之法院為前項會議時,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

(0781208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一項,明定最高法院裁判上之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三、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二項,對於變更判例之程序,亦適用第一項之規定以資簡化。

(10712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於每年度終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但法院僅置推事二人者,以抽籤定之。   有合議審判之法院為前項會議時,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一項,明定最高法院裁判上之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三、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二項,對於變更判例之程序,亦適用第一項之規定以資簡化。

(10712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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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