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7條原規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程序,已於107年12月7日刪除,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改由大法庭制度承接。
Q ·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的判例制度還在嗎?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原規範最高法院如何「選編判例」,將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各級法院。此條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與大法庭制度(第51條之1至之11)同日生效。刪除後,統一終審法律見解的任務改由大法庭以裁定方式行使。既有判例的過渡效力另見第57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最高法院如何「選編判例」,把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所有法院。107年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刪除,理由是判例脫離個案事實具通案效力,違反權力分立。現在統一法律見解的任務已交給大法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已刪除)原為判例選編制度的法源,規定最高法院得就具原則重要性的個案見解選編為判例,經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對各級法院產生通案拘束力。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由大法庭制度取代其統一法律見解功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組織法第57條的判例制度還在嗎?▾
已廢止。第57條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刪除,與大法庭制度同日生效,統一法律見解功能改由大法庭承接。
Q2判例廢止後,以前的判例還能引用嗎?▾
依第57條之1,107年12月7日前選編、但無裁判全文可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不再援用;有裁判全文者,效力與未經選編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Q3現在誰來統一法律見解?▾
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以11人合議、行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對提案庭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至之11)。
Q4判例還能引用嗎?▾
要看有沒有裁判全文。有全文者效力等同一般最高法院裁判仍可參考,無全文者自107年12月7日起不再援用(第57條之1)。
Q5法院組織法第57條是什麼?▾
原為判例選編制度的法源,規定最高法院如何把個案見解選編成判例,107年刪除。
Q6什麼是判例制度?▾
最高法院將個案見解抽離成抽象法則、拘束所有法院的舊制度,因違反權力分立爭議於107年廢止。
Q7大法庭是什麼?▾
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以11人合議、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定統一法律爭議見解,取代判例制度。
Q8判例廢止後怎麼找統一見解?▾
查大法庭裁定,可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大法庭』或案號檢索,取代過去查判例要旨的做法。
Q9舊判例怎麼確認還能不能用?▾
先確認該判例有無裁判全文:有全文者比照一般最高法院裁判引用,無全文者不再援用。
Q10大法庭怎麼啟動?▾
由各庭審理時認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第51條之2)或具原則重要性(第51條之3)提案,移由大法庭裁判。
Q11判例廢止的法源在哪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組織法第57條(顯示『刪除』)及第57條之1過渡條款、第51條之1至之11大法庭專章。
Q12判例制度 vs 大法庭制度差在哪?▾
判例把見解抽離個案成通案法則;大法庭依附具體案件作裁定,僅對提案案件有拘束力,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判例制度 | new_大法庭制度 |
|---|---|---|
| 效力來源 | 個案見解經選編抽離成抽象法則 | 針對具體法律爭議作成裁定 |
| 拘束範圍 | 通案拘束各級法院 |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第51條之10) |
| 程序 | 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報司法院備查 | 11 人合議、行言詞辯論、附理由裁定(第51條之6、之8、之9) |
| 權力分立爭議 | 見解脫離個案具通案效力,受批評逾越司法權 | 依附於具體案件,回歸個案審判本質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