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10 則刑事判例,以供庭長、法官等相關人員參考、利用
主旨
檢送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0則(如附件),請送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依最高法院 106 年 3 月 10 日台資字第 1060000200 號函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含附件)、本院參事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含附件)
附件
最高法院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台資字第 1060000200 號
主旨
檢送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公告之本院 106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0 則《詳附件》,敬請備查。
說明
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本
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