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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2.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3.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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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II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III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crystal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 有基礎事實存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