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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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規定,2019年起無裁判全文之舊判例停止適用,其餘判例降格為效力等同普通最高法院裁判。
Q · 以前最高法院的判例,現在還有拘束力嗎?
2019年起大幅降格,部分直接失效
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法施行後判例分兩種命運:第一項,無裁判全文可查者直接停止適用、不再有任何效力;第二項,其餘判例降格為效力等同最高法院普通裁判,下級法院得不採納,不再具備過去那種準法律的拘束力。第三項曾給三年聲請憲法解釋的窗口,但已於110年12月7日關閉。
白話解讀
2019 年之前,台灣的最高法院手上有一張特別的牌:它可以從歷年判決中『選編判例』,把被選中那些判決所體現的法律見解,變成下級法院必須遵守的標準。107 年 12 月 7 日的修法把這套運作了大半世紀的系統拆掉。第一項:如果某個判例只剩下法律見解、找不到當年判決全文,它直接停止適用。第二項:其他判例不再有特殊地位,效力跟最高法院普通判決相同,下級法院可以不採納。第三項給三年窗口讓被判例綁死的當事人聲請憲法解釋,但這扇門已在 110 年 12 月 7 日關上。這條看似行政性的條文,背後是台灣司法文化的一次地震:律師原本倒背如流的判例號碼,價值瞬間縮水。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為台灣判例制度廢止後的過渡性規範,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法施行。本條將既往最高法院選編之判例分流處理:無裁判全文者停止適用,其餘降格為效力等同普通最高法院裁判,並設三年聲請憲法解釋之過渡期,配合大法庭制度取代舊有判例統一見解之功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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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律師在書狀裡引用65年的判例,這還有用嗎?
要分兩層看:第一,這個判例在107年12月7日後,是否被列入『無裁判全文』而停止適用?是的話依本條第一項它已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第二,若還在效力中,依本條第二項它的地位等同於最高法院普通判決,沒有過去那種準法律的拘束力,下級法院可以不採納。內行人提示:援引前先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確認狀態,以免被對方律師當場打臉。
Q2我之前打輸的官司,法官引用了一個現在被廢的判例,能重新告嗎?
幾乎不行。本條第三項給了三年窗口(107.12.7到110.12.7)讓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但這扇門已經關閉。除非有其他重大法定再審事由,否則一般已確定的判決不能因此重啟。內行人提示:這條是台灣司法的一次性轉型措施,過了就過了。
Q3判例失效是全部失效還是部分失效?
部分失效。第一項只讓『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的判例停止適用,其餘判例仍然存在,只是效力降為等同普通最高法院裁判。這個區別決定了你引用判例時,對方律師會不會立刻拿出反駁工具。內行人提示:援引前務必先確認你要用的判例落在哪一邊。
Q4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是什麼?
判例制度廢止後的過渡規範:無裁判全文的舊判例停止適用,其餘降格為等同普通最高法院裁判,並設三年憲法解釋窗口。
Q5什麼叫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
指該判例只留下被選編的法律見解,已找不到當年完整裁判文書;這類判例依第一項直接停止適用。
Q6判例和大法庭裁定差在哪?
大法庭依現行制度就具體法律爭議統一見解、對提案庭有拘束力;舊判例則已停止適用或降格為普通裁判效力。
Q7判例降格後在法庭上還剩什麼地位?
依第二項仍生效者,地位等同未選編的最高法院普通裁判,具參考說服力但無準法律拘束力,下級法院得不採納。
Q8怎麼查一個判例現在還有沒有效?
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判例字號,確認是否屬107.12.7後『無裁判全文』停止適用清單。
Q9對方律師引用舊判例,我該怎麼回應?
先查效力狀態:屬第一項就主張已停止適用、屬第二項就主張效力僅等同普通裁判、下級法院得不採納。
Q10我引用判例怎麼避免被反擊?
書狀標明係援引最高法院裁判之說理見解而非『判例』拘束力,並另以法理、學說或大法庭裁定補強。
Q11怎麼判斷一個判例落在第一項還是第二項?
關鍵在有無裁判全文:查得到完整裁判文書者落第二項仍生效降格,查不到者落第一項停止適用。
Q12判例 vs 大法庭裁定哪個現在有拘束力?
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有拘束力且為現行統一見解機制;舊判例已停止適用或降格,無準法律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力狀態 | 適用條件 | 下級法院 |
|---|---|---|---|
| 第一項判例 | 停止適用 |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 | 不得援用 |
| 第二項判例 | 仍生效但降格 | 未被第一項停止適用者 | 效力等同普通裁判,得不採納 |
| 第三項過渡權 | 已關閉 | 107.12.7至110.12.7確定終局裁判援用判例牴觸憲法 | 得聲請憲法解釋(窗口已逾期) |
效力狀態
- 第一項判例
- 停止適用
- 第二項判例
- 仍生效但降格
- 第三項過渡權
- 已關閉
適用條件
- 第一項判例
-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
- 第二項判例
- 未被第一項停止適用者
- 第三項過渡權
- 107.12.7至110.12.7確定終局裁判援用判例牴觸憲法
下級法院
- 第一項判例
- 不得援用
- 第二項判例
- 效力等同普通裁判,得不採納
- 第三項過渡權
- 得聲請憲法解釋(窗口已逾期)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07 增訂)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選編判例之規定刪除後,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仍應予以明確定位,故新增本條規定。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因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應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 三、其餘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應回歸裁判之本質,即最高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是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擬與此部分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則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四、決議制度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當然廢止,不待明文規定。關於最高法院先前已作成之決議,僅是最高法院先前「曾經」表示的法律見解,若欲提交大法庭,仍應回歸「先前裁判」,亦即,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應以依據系爭決議意旨作成的「後續裁判」,來認定是否具有裁判歧異情形。 五、大法庭制度實施前,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參照);於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然因考量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為避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遭限縮」之疑義,爰於第三項規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判例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開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憲法法規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憲法訴訟法 第 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選編判例之規定刪除後,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仍應予以明確定位,故新增本條規定。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因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應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 三、其餘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應回歸裁判之本質,即最高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是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擬與此部分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則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四、決議制度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當然廢止,不待明文規定。關於最高法院先前已作成之決議,僅是最高法院先前「曾經」表示的法律見解,若欲提交大法庭,仍應回歸「先前裁判」,亦即,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應以依據系爭決議意旨作成的「後續裁判」,來認定是否具有裁判歧異情形。 五、大法庭制度實施前,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參照);於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然因考量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為避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遭限縮」之疑義,爰於第三項規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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