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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2. 前項所稱檢察署,分下列三級: 一、地方檢察署。 二、高等檢察署。 三、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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