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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2.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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