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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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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2. 2.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9條規定最高檢察署置檢察總長一人、其他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綜理行政,員額六人以上得分組由主任檢察官監督。

Q · 檢察總長和檢察長有什麼不同?

檢察總長全國只有一位,檢察長則各級檢察署各有一位

依法院組織法第59條,最高檢察署設檢察總長一人,是整個檢察體系名義上的首腦,全國唯一;其他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則各設檢察長一人,分別綜理該署行政事務。兩者都負責檢察行政指揮,但檢察總長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握有對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的獨佔權力。檢察官員額六人以上的檢察署,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主任檢察官一人監督組務。

白話解讀

在所有檢察官裡,有一個位置特別不一樣:檢察總長。最高檢察署的最高長官,整個檢察體系名義上的首腦,全國只有一個人。其他各級檢察署的最高長官叫『檢察長』,台北地檢有檢察長、高雄地檢也有,但檢察總長只有一個。為什麼這個職位特別?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給了檢察總長一個全國其他人都沒有的權力:對已經確定的刑事判決,發現有判決違背法令的問題時,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意思是當你的刑事案件三審定讞之後,所有上訴管道都用完了,理論上案件就到此為止。但如果有一天有人發現判決違背法令,全台灣只有檢察總長一個人可以打破這個確定狀態。歷史上幾個著名的冤錯案,都涉及非常上訴。主任檢察官是另一個層級:當一個檢察署有6個以上檢察官時,可以分組,每組由主任檢察官監督。這是內部管理的安排,也是案件分工的基礎。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9條為檢察機關的組織配置規範,明定最高檢察署置檢察總長一人、其他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置檢察長一人綜理行政事務;檢察官員額達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主任檢察官一人監督該組事務,構成檢察一體下的層級組織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重點是『違背法令』,不是『不滿意判決結果』,例如適用法條錯誤、程序重大瑕疵、解釋見解明顯有誤。內行人提示:當事人不能直接聲請,要透過律師寫陳情書並具體指出違背法令之處,檢察總長有審查裁量權。

Q2主任檢察官是什麼角色?對我有用嗎?

主任檢察官是檢察署內分組的監督者,當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才會有。他不是承辦檢察官的上司(檢察官各自獨立辦案),但對組內案件方向有監督和協調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跟承辦檢察官溝通遇到困難,律師可以向主任檢察官陳情提出意見,這是合法的內部救濟,不是告御狀。

Q3檢察總長怎麼產生的?跟其他檢察官差在哪?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4年。這跟一般檢察官(由司法行政體系內部任用)完全不同。檢察總長的特殊性在於他握有非常上訴的獨佔權,這是憲政層級的法律救濟權力。內行人提示:每次檢察總長提名都有政治爭議,因為這個位置同時涉及司法獨立和政治信任。

Q4檢察總長是什麼?

最高檢察署唯一首長,檢察體系名義首腦,全國只有一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握有非常上訴獨佔權。

Q5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差在哪?

檢察總長全國 1 人並握非常上訴權;檢察長是各級檢察署首長(十餘位);主任檢察官是員額 6 人以上分組時的組內監督者。

Q6什麼叫主任檢察官?

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該組事務,屬內部行政監督而非個案上司。

Q7檢察總長和最高法院院長差在哪?

檢察總長是檢察(追訴)體系首腦、屬法務部系統;最高法院院長是審判體系首長、屬司法院系統,兩者分屬控方與審判方。

Q8怎麼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由律師檢視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 撰寫陳情書具體指明違法處 → 向最高檢察署陳情,由檢察總長審查裁量決定是否提起。

Q9向主任檢察官陳情怎麼做?

與承辦檢察官溝通遇僵局時,可由律師向該組主任檢察官以書面陳情提出意見,這是合法的內部層級救濟。

Q10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檢察總長有審查裁量權,可能不提;若提起則由最高法院審理,視個案而定。

Q11怎麼證明判決違背法令?

由律師比對判決理由與法條、程序規定,指出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重大瑕疵或解釋見解明顯違誤之處。

Q12非常上訴 vs 再審 差在哪?

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只能由檢察總長提;再審針對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當事人可自行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secutor_generalchief_prosecutorlead_prosecutor
全國數量1 人(最高檢察署)各級檢察署各 1 人(十餘位)每分組 1 人(員額 6 人以上才設)
產生方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特任司法行政體系內部任用檢察署內部分組指派
核心職權綜理最高檢行政+非常上訴獨佔權綜理該署行政事務、層級指揮監督組內事務、案件分工協調
法律依據法組法§59、§66;刑訴§441法組法§59、§63、§64法組法§59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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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數量
1 人(最高檢察署)
產生方式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特任
核心職權
綜理最高檢行政+非常上訴獨佔權
法律依據
法組法§59、§66;刑訴§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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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數量
各級檢察署各 1 人(十餘位)
產生方式
司法行政體系內部任用
核心職權
綜理該署行政事務、層級指揮
法律依據
法組法§59、§63、§64

lead_prosecutor

全國數量
每分組 1 人(員額 6 人以上才設)
產生方式
檢察署內部分組指派
核心職權
監督組內事務、案件分工協調
法律依據
法組法§59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検察庁法第7条(検事総長・次長検事・検事長)
韓國검찰청법 제12조(검찰총장)·제13조
中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长、检察官设置)
德國GVG §§ 141–152(Staatsanwaltschaft); § 149(Generalbundesanwalt)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122-1 et s.(ministère public / Procureur général)
美國28 U.S.C. § 503(Attorney General); § 541(United States Attorney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之分院,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預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或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後,應報告於其本院。

(0781208 全文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檢察處修正為「檢察署」,號將「檢察長」修正為「檢察總長」,「首席檢察官」,均修正為「檢察長」。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均應依附表四、五規定之最低員額基準設置檢察長,爰將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不置首席檢察官之規定予以刪除。

(1101123 修正)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之分院,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預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或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後,應報告於其本院。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檢察處修正為「檢察署」,號將「檢察長」修正為「檢察總長」,「首席檢察官」,均修正為「檢察長」。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均應依附表四、五規定之最低員額基準設置檢察長,爰將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不置首席檢察官之規定予以刪除。

(1101123 修正)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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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規定:「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