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9 條
- 1.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 2.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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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9條規定最高檢察署置檢察總長一人、其他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綜理行政,員額六人以上得分組由主任檢察官監督。
Q · 檢察總長和檢察長有什麼不同?
依法院組織法第59條,最高檢察署設檢察總長一人,是整個檢察體系名義上的首腦,全國唯一;其他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則各設檢察長一人,分別綜理該署行政事務。兩者都負責檢察行政指揮,但檢察總長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握有對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的獨佔權力。檢察官員額六人以上的檢察署,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主任檢察官一人監督組務。
白話解讀
在所有檢察官裡,有一個位置特別不一樣:檢察總長。最高檢察署的最高長官,整個檢察體系名義上的首腦,全國只有一個人。其他各級檢察署的最高長官叫『檢察長』,台北地檢有檢察長、高雄地檢也有,但檢察總長只有一個。為什麼這個職位特別?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給了檢察總長一個全國其他人都沒有的權力:對已經確定的刑事判決,發現有判決違背法令的問題時,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意思是當你的刑事案件三審定讞之後,所有上訴管道都用完了,理論上案件就到此為止。但如果有一天有人發現判決違背法令,全台灣只有檢察總長一個人可以打破這個確定狀態。歷史上幾個著名的冤錯案,都涉及非常上訴。主任檢察官是另一個層級:當一個檢察署有6個以上檢察官時,可以分組,每組由主任檢察官監督。這是內部管理的安排,也是案件分工的基礎。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9條為檢察機關的組織配置規範,明定最高檢察署置檢察總長一人、其他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置檢察長一人綜理行政事務;檢察官員額達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主任檢察官一人監督該組事務,構成檢察一體下的層級組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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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重點是『違背法令』,不是『不滿意判決結果』,例如適用法條錯誤、程序重大瑕疵、解釋見解明顯有誤。內行人提示:當事人不能直接聲請,要透過律師寫陳情書並具體指出違背法令之處,檢察總長有審查裁量權。
Q2主任檢察官是什麼角色?對我有用嗎?▾
主任檢察官是檢察署內分組的監督者,當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才會有。他不是承辦檢察官的上司(檢察官各自獨立辦案),但對組內案件方向有監督和協調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跟承辦檢察官溝通遇到困難,律師可以向主任檢察官陳情提出意見,這是合法的內部救濟,不是告御狀。
Q3檢察總長怎麼產生的?跟其他檢察官差在哪?▾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4年。這跟一般檢察官(由司法行政體系內部任用)完全不同。檢察總長的特殊性在於他握有非常上訴的獨佔權,這是憲政層級的法律救濟權力。內行人提示:每次檢察總長提名都有政治爭議,因為這個位置同時涉及司法獨立和政治信任。
Q4檢察總長是什麼?▾
最高檢察署唯一首長,檢察體系名義首腦,全國只有一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握有非常上訴獨佔權。
Q5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差在哪?▾
檢察總長全國 1 人並握非常上訴權;檢察長是各級檢察署首長(十餘位);主任檢察官是員額 6 人以上分組時的組內監督者。
Q6什麼叫主任檢察官?▾
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該組事務,屬內部行政監督而非個案上司。
Q7檢察總長和最高法院院長差在哪?▾
檢察總長是檢察(追訴)體系首腦、屬法務部系統;最高法院院長是審判體系首長、屬司法院系統,兩者分屬控方與審判方。
Q8怎麼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由律師檢視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 撰寫陳情書具體指明違法處 → 向最高檢察署陳情,由檢察總長審查裁量決定是否提起。
Q9向主任檢察官陳情怎麼做?▾
與承辦檢察官溝通遇僵局時,可由律師向該組主任檢察官以書面陳情提出意見,這是合法的內部層級救濟。
Q10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檢察總長有審查裁量權,可能不提;若提起則由最高法院審理,視個案而定。
Q11怎麼證明判決違背法令?▾
由律師比對判決理由與法條、程序規定,指出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重大瑕疵或解釋見解明顯違誤之處。
Q12非常上訴 vs 再審 差在哪?▾
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只能由檢察總長提;再審針對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當事人可自行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secutor_general | chief_prosecutor | lead_prosecutor |
|---|---|---|---|
| 全國數量 | 1 人(最高檢察署) | 各級檢察署各 1 人(十餘位) | 每分組 1 人(員額 6 人以上才設) |
| 產生方式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特任 | 司法行政體系內部任用 | 檢察署內部分組指派 |
| 核心職權 | 綜理最高檢行政+非常上訴獨佔權 | 綜理該署行政事務、層級指揮 | 監督組內事務、案件分工協調 |
| 法律依據 | 法組法§59、§66;刑訴§441 | 法組法§59、§63、§64 | 法組法§59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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