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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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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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規範移至法官法第90條。
Q · 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法官法第90條
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於民國95年增訂,規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民國100年法官法施行後,第90條已完整涵蓋同一事項,本條失去獨立存在必要,於民國110年正式刪除。現行查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規範,應直接看法官法第90條。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5年增訂,規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民國100年法官法通過後,第90條已完整涵蓋相同事項,本條失去獨立存在的必要,於民國110年正式刪除。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於民國95年增訂時,規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對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之審議機制;因法官法第90條完整承接同一事項,本條於民國110年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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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現由法官法第90條規範。
Q2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因法官法第90條已完整涵蓋同一事項,避免重複規定故於民國110年刪除。
Q3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現在規定在哪?
規定在法官法第90條,引用時應改引該條。
Q4第59條之1原本規範什麼?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對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之審議機制。
Q5什麼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審議檢察官人事案件(任免、遷調、獎懲等)的委員會,現規範於法官法第90條。
Q6現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法源在哪?
法官法第90條,這是本條刪除後的現行有效規範。
Q7怎麼查第59條之1的現行替代條文?
直接查法官法第90條,即為承接本條的現行規範。
Q8怎麼查已刪除條文的歷史版本?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沿革』與歷史條文頁查詢增訂與刪除紀錄。
Q9答題或書狀寫到這條該怎麼處理?
標明已刪除,並改引法官法第90條,避免引用失效法源被扣分或被駁。
Q10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看條文內容是否為『(刪除)』,並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與沿革。
Q11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 vs 法官法第90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無效力,後者為現行有效;兩者規範同一事項,應引用後者。
Q12條文「刪除」和「廢止」差在哪?
刪除指單一條文移除,法規本體仍存;廢止指整部法規失效。本條屬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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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效力 | 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已刪除) | 法官法第90條(現行有效) |
| 規範事項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原)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現) |
| 引用建議 | 不可引用 | 應引用此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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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
- 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已刪除)
- 規範事項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原)
- 引用建議
- 不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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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
- 法官法第90條(現行有效)
- 規範事項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現)
- 引用建議
- 應引用此條
立法沿革 2 版
(0950113 增訂)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112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九十條業已明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本法毋庸贅予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九十條業已明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本法毋庸贅予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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