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檢察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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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職權,包含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與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Q · 刑事案件要不要進法院,是誰決定的?
決定要不要起訴的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掌理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與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也就是說,警察蒐證後案件送到檢察官手裡,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推進到法院審判)或「不起訴」。案件能否踏進法院的鑰匙在檢察官,不在法官。第二款「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是概括條款,從聲請羈押到監督監所都涵蓋。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在進入法庭前,必須先過一道關卡:檢察官的決定。你被打到報警,警察的工作只是蒐證;蒐證完之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裡,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把案子推進到法院審判)。本條把檢察官的工作分成兩大塊:偵查(蒐集證據、傳喚相關人)、公訴(在法庭上對抗被告)、執行裁判(判決確定後押人入監也是檢察官的事)。第二款『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是萬用條款,從監督監所到聲請羈押都涵蓋。理解這條,等於拿到了整個刑事程序的地圖。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60條為檢察官職權之總則性規範,明定檢察官掌理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等核心職務,並以「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作為概括條款,構成我國檢察權運作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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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報警後怎麼知道案子進度?
報警時拿到的『受理案件證明』有案號,可以打去地檢署問。一個月內通常就會收到傳票或不起訴處分書。如果超過三個月沒消息,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查詢。內行人提示:案件分到哪個檢察官會影響處理速度,主動詢問可讓檢察官知道告訴人在關心,案件比較不會被沉。
Q2緩起訴跟不起訴差在哪?
不起訴是案件結束,沒事了。緩起訴是有條件的暫停,檢察官會給1到3年觀察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期間要做義工、捐款或賠償被害人等。期滿沒違反條件,才確定不起訴。內行人提示:從犯罪紀錄角度,緩起訴期滿等於沒前科,跟無罪判決效果相似。
Q3再議成功率高嗎?
整體不高(約一成多),但不嘗試就100%結束。再議重點在發現新事證或指出檢察官調查瑕疵。內行人提示:再議的關鍵不是重複原來的告訴內容,而是具體指出檢察官漏查了什麼、證據評價錯在哪,一份具體的再議狀比情緒化的長文有效十倍。
Q4法院組織法第60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職權,包含偵查、提起與實行公訴、協助與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是檢察權運作的總則。
Q5檢察官的職權有哪些?
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再加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概括條款。
Q6什麼是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自訴時,檢察官身分轉為協助;自訴人喪失能力或死亡時由檢察官接續實行即擔當自訴。
Q7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是什麼意思?
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易科罰金、沒收等裁判內容的落實,屬本條第一款職權。
Q8報警後怎麼追蹤案件進度?
用受理案件證明上的案號向地檢署查詢,一個月內通常收到傳票或處分書,逾三個月可主動查詢分案檢察官。
Q9不服不起訴處分要怎麼聲請再議?
送達後10日內向原檢察署遞再議聲請狀,具體指出漏查事項或證據評價瑕疵,由上級檢察署審查。
Q10偵查中如何補強自己的證據?
提交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以書面把證據與爭點留進卷宗,比等傳訊時口頭陳述更有效。
Q11再議被駁回後還能怎麼做?
符合條件者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由法院再行審查。
Q12檢察官 vs 法官差在哪?
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起訴決定,隸屬法務部(行政權);法官負責審判,隸屬司法院。職權與隸屬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起訴 | 不起訴 | 緩起訴 |
|---|---|---|---|
| 案件結果 | 進入法院審判 | 案件終結 | 附條件暫停1至3年 |
| 被害人救濟 | 進入審判程序 | 10日內可聲請再議 | 10日內可聲請再議 |
| 前科紀錄影響 | 尚未定罪,待判決確定 | 無 | 期滿未撤銷等同無前科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起訴
- 案件結果
- 進入法院審判
- 被害人救濟
- 進入審判程序
- 前科紀錄影響
- 尚未定罪,待判決確定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不起訴
- 案件結果
- 案件終結
- 被害人救濟
- 10日內可聲請再議
- 前科紀錄影響
- 無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緩起訴
- 案件結果
- 附條件暫停1至3年
- 被害人救濟
- 10日內可聲請再議
- 前科紀錄影響
- 期滿未撤銷等同無前科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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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11008 制定)
事務分配及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增加,推事去職或他項事故,致案件有延擱之虞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0781208 全文修正)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偵查名詞
- 協助自訴名詞
- 擔當自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事務分配及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增加,推事去職或他項事故,致案件有延擱之虞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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