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檢察官之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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