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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60檢察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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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職權,包含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與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Q · 刑事案件要不要進法院,是誰決定的?

決定要不要起訴的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掌理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與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也就是說,警察蒐證後案件送到檢察官手裡,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推進到法院審判)或「不起訴」。案件能否踏進法院的鑰匙在檢察官,不在法官。第二款「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是概括條款,從聲請羈押到監督監所都涵蓋。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在進入法庭前,必須先過一道關卡:檢察官的決定。你被打到報警,警察的工作只是蒐證;蒐證完之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裡,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把案子推進到法院審判)。本條把檢察官的工作分成兩大塊:偵查(蒐集證據、傳喚相關人)、公訴(在法庭上對抗被告)、執行裁判(判決確定後押人入監也是檢察官的事)。第二款『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是萬用條款,從監督監所到聲請羈押都涵蓋。理解這條,等於拿到了整個刑事程序的地圖。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60條為檢察官職權之總則性規範,明定檢察官掌理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等核心職務,並以「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作為概括條款,構成我國檢察權運作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報警後怎麼知道案子進度?

報警時拿到的『受理案件證明』有案號,可以打去地檢署問。一個月內通常就會收到傳票或不起訴處分書。如果超過三個月沒消息,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查詢。內行人提示:案件分到哪個檢察官會影響處理速度,主動詢問可讓檢察官知道告訴人在關心,案件比較不會被沉。

Q2緩起訴跟不起訴差在哪?

不起訴是案件結束,沒事了。緩起訴是有條件的暫停,檢察官會給1到3年觀察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期間要做義工、捐款或賠償被害人等。期滿沒違反條件,才確定不起訴。內行人提示:從犯罪紀錄角度,緩起訴期滿等於沒前科,跟無罪判決效果相似。

Q3再議成功率高嗎?

整體不高(約一成多),但不嘗試就100%結束。再議重點在發現新事證或指出檢察官調查瑕疵。內行人提示:再議的關鍵不是重複原來的告訴內容,而是具體指出檢察官漏查了什麼、證據評價錯在哪,一份具體的再議狀比情緒化的長文有效十倍。

Q4法院組織法第60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職權,包含偵查、提起與實行公訴、協助與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是檢察權運作的總則。

Q5檢察官的職權有哪些?

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再加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概括條款。

Q6什麼是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自訴時,檢察官身分轉為協助;自訴人喪失能力或死亡時由檢察官接續實行即擔當自訴。

Q7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是什麼意思?

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易科罰金、沒收等裁判內容的落實,屬本條第一款職權。

Q8報警後怎麼追蹤案件進度?

用受理案件證明上的案號向地檢署查詢,一個月內通常收到傳票或處分書,逾三個月可主動查詢分案檢察官。

Q9不服不起訴處分要怎麼聲請再議?

送達後10日內向原檢察署遞再議聲請狀,具體指出漏查事項或證據評價瑕疵,由上級檢察署審查。

Q10偵查中如何補強自己的證據?

提交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以書面把證據與爭點留進卷宗,比等傳訊時口頭陳述更有效。

Q11再議被駁回後還能怎麼做?

符合條件者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由法院再行審查。

Q12檢察官 vs 法官差在哪?

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起訴決定,隸屬法務部(行政權);法官負責審判,隸屬司法院。職權與隸屬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案件結果進入法院審判案件終結附條件暫停1至3年
被害人救濟進入審判程序10日內可聲請再議10日內可聲請再議
前科紀錄影響尚未定罪,待判決確定期滿未撤銷等同無前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起訴

案件結果
進入法院審判
被害人救濟
進入審判程序
前科紀錄影響
尚未定罪,待判決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不起訴

案件結果
案件終結
被害人救濟
10日內可聲請再議
前科紀錄影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緩起訴

案件結果
附條件暫停1至3年
被害人救濟
10日內可聲請再議
前科紀錄影響
期滿未撤銷等同無前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検察庁法第4条(検察官の職務)
韓國검찰청법 제4조(검사의 직무)
中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人民检察院职权)
德國GVG §§ 141–152 + StPO § 160(Aufgaben der Staatsanwaltscha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 et 39-40(attributions du ministère public)
美國28 U.S.C. § 547(duties of U.S. Attorney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事務分配及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增加,推事去職或他項事故,致案件有延擱之虞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0781208 全文修正)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偵查名詞
  • 協助自訴名詞
  • 擔當自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0211008 制定)

事務分配及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增加,推事去職或他項事故,致案件有延擱之虞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078120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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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