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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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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5條規定,憲法法庭的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

Q · 憲法法庭的程序規則從哪裡來?

準用法院組織法,且裁判書原則應上網公開

依憲法訴訟法第5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等事項,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另有規定外,一律準用法院組織法。換句話說,憲法法庭不必另造一套行政程序,而是與一般法院共用同一套運作基礎;2018年改制更把「裁判書公開」明文納入準用範圍,成為憲判字全文上網的依據。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每年什麼時候開庭、誰負責哪個案件、開庭能不能講台語、判決寫完要不要公開,這些看似瑣事的問題,本條一句話全部交給法院組織法處理。少了這條接軌條款,大法官就得自己發明一整套程序規則,外界對憲法法庭怎麼運作會完全一頭霧水。這條把憲法法庭從一個抽象的「解釋機關」接上了一般法院的實務基礎設施,讓它的運作不是黑箱,而是跟你熟悉的地方法院同一套邏輯。最具體的成果是「裁判書公開」:2018 年修法把這點明文納入準用範圍,結果就是任何人都能在司法院網站搜尋到憲判字第 X 號的全文。這件事看似理所當然,但它是這條條文默默撐出來的基礎建設。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5條為憲法法庭的程序接軌條款,將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等行政與程序事項,在本法及審理規則未另有規定時準用法院組織法,使憲法法庭與一般法院共用同一套運作基礎,並確立裁判書公開的制度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我能在網路上查到所有憲法法庭的判決書?

因為憲法訴訟法第5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要求各級法院的裁判書原則上應上網公開。2018年改制前,大法官做的是『解釋』,公開方式依舊法另定;改制後統一成『裁判書』,納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全文公開。內行人提示:舊的大法官解釋現在也整合到司法院網站,搜尋『釋字第XXX號』可查到全文與歷史脈絡。

Q2憲法法庭開庭能用台語或原住民語嗎?

原則上法庭用語是國語,但不通國語的當事人、證人,依準用的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應提供通譯,手語傳譯也適用。內行人提示:原住民族當事人可在書狀中主動主張以族語陳述,這是程序權利,寫進書狀比開庭當天才提更順暢。

Q3憲法法庭的程序規則哪裡來?

本法或審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優先,其餘準用法院組織法,與一般法院共用一套運作基礎。

Q4憲法訴訟法第5條的準用事項有哪些?

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裁判書公開五大類。

Q5什麼叫『準用』?

就性質相同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法律的規定,不必逐條重複立法。

Q6裁判書公開的法源是什麼?

第5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裁判書上網公開原則,2018年明文納入。

Q7憲判字全文怎麼查?

進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選憲法法庭,輸入憲判字號,可看主文、理由與意見書全文。

Q8聲請人不通國語怎麼主張通譯?

依準用的法院組織法通譯保障,在書狀中主動載明以母語或手語陳述並請求配置通譯。

Q9怎麼確認某號憲判已公開全文?

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憲判字號檢索,若已宣示或公告即可調出全文與各意見書。

Q10如何引用第5條主張程序保障?

於書狀中明確援引憲法訴訟法第5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加速法院行政配合。

Q11憲法法庭和普通法院程序差在哪?

行政骨架共用一套(準用法院組織法),差別只在審判對象是憲法爭議與本法特別規定。

Q12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公開方式一樣嗎?

不一樣。舊『解釋』公開依舊法另定;改制後『裁判書』納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統一公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treatmentnote
司法年度準用法院組織法與普通法院同一年度起訖
事務分配準用法院組織法案件如何分由大法官辦理
法庭秩序準用法院組織法庭務秩序維持規則
法庭用語準用法院組織法含通譯與母語陳述保障
裁判書公開準用法院組織法(2018增訂)憲判字全文上網依據
裁判評議例外:依本法特別規定不適用準用,另有評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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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
準用法院組織法
事務分配
準用法院組織法
法庭秩序
準用法院組織法
法庭用語
準用法院組織法
裁判書公開
準用法院組織法(2018增訂)
裁判評議
例外:依本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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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
與普通法院同一年度起訖
事務分配
案件如何分由大法官辦理
法庭秩序
庭務秩序維持規則
法庭用語
含通譯與母語陳述保障
裁判書公開
憲判字全文上網依據
裁判評議
不適用準用,另有評議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40조(준용 규정 - 民事訴訟法 등 절차 준용)
德國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BVerfGG,聯邦憲法法院自有程序,部分準用 GVG/ZPO)
法國Ordonnance n° 58-1067 du 7 novembre 1958(Conseil constitutionnel 組織法,自定審理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除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者外,準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0820116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款增列「法人或政黨」五字,並增訂第三款。   三、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修正並增訂裁判書公開事項後移列於本條。   三、關於「裁判之評議」,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各章已有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相關準用之規定。

  • 裁判名詞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法規
  • 法院組織法法規
(0470711 制定)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除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者外,準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082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款增列「法人或政黨」五字,並增訂第三款。   三、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修正並增訂裁判書公開事項後移列於本條。   三、關於「裁判之評議」,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各章已有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相關準用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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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5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