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 條
- 1.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 2.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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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 條定義各類案件的當事人,明文將人民列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案件的聲請人,主管機關視為相對人。
Q · 我最高法院輸了,能用憲法訴訟法第6條告到憲法法庭嗎?
可以。憲法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文將「人民」列為第三章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的當事人,這正是民國 111 年新制引入的裁判憲法審查。但須符合兩個前提:必須是已不能再上訴的終局裁判,且應於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聲請。
白話解讀
翻開憲法訴訟法的目錄,你會看到「機關爭議」「總統彈劾」「政黨解散」這些詞,很容易以為這部法律是政治人物的玩具。但翻到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人民」兩個字明明白白寫在那裡,跟立法委員並列,跟最高法院並列。這就是你的入場券。憲法訴訟法在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的新制下,人民可以做兩件以前不行的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挑戰某條法律本身違反憲法)和「裁判憲法審查」(挑戰最高法院的判決本身違反憲法)。第 6 條沒有給你權利,它只是清清楚楚告訴你:在這場憲法層次的訴訟裡,你的座位排在哪。確認自己有沒有座位,是後面所有動作的前提,弄錯入口,再有道理的聲請都會被程序駁回。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 條為當事人定義性規範,逐章列舉憲法法庭各類案件的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三章(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與第八章(統一解釋)明文納入「人民」為聲請人,並以第 2 項建立「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視為相對人」的對審架構,確定誰具備進入憲法訴訟的當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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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輸了,真的可以告到憲法法庭嗎?▾
可以。第6條第1項第1款明確列「人民」為第三章案件當事人,這就是民國111年新制引入的裁判憲法審查。但有兩個關鍵前提:必須是已經沒法再上訴的終局裁判;必須在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第59條)。內行人提示:憲法訴訟強制律師代理,而願意接憲法案件的律師遠比一般民刑案律師稀缺,越早找律師越好。
Q2我可以告某條法律違憲嗎?要先做什麼?▾
可以走法規範憲法審查,第6條第1項第1款列你為當事人。但須先用盡審級救濟,意即必須先用這條法律打過一場一般訴訟並輸到最高審。內行人提示:你在一般訴訟中對該法條合憲性的主張與論據,都會被未來的憲法訴訟引用,論述沒鋪好底,到憲法法庭再補就太遲了。
Q3鄰居違法占我家地、欠錢不還這種糾紛,能不能告到憲法法庭?▾
不行。第6條沒有列私人糾紛這一類,憲法訴訟針對的是法律或判決違反憲法,不是再上訴一次的場所。內行人提示:但若你打到最高法院敗訴,所適用的法律本身違憲,這時才有可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Q4我最高法院輸了,能用憲法訴訟法第6條告到憲法法庭嗎?▾
能。第6條第1項第1款列人民為第三章當事人,這就是裁判憲法審查,但須為終局裁判且6個月內聲請。
Q5憲法訴訟法第6條是什麼?▾
逐章列出憲法法庭各類案件的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判斷誰能進入憲法訴訟的資格門檻。
Q6什麼叫「主管機關視為相對人」?▾
受審查法規範的主管機關,依第2項自動取得被告地位,聲請人不必另行追加。
Q7裁判憲法審查跟法規範憲法審查差在哪?▾
前者挑戰確定判決本身違憲,後者挑戰法律條文本身違憲,兩者都在第三章、都列人民為當事人。
Q8人民怎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確認終局裁判、用盡審級 → 委任律師 → 撰寫聲請書 → 送達後6個月內向憲法法庭提出。
Q9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憲法訴訟當事人?▾
對照第6條第1項各款,第三章、第八章案件明文列「人民」,私人糾紛則不在列。
Q10聲請憲法審查要花多少錢?▾
憲法法庭不徵收裁判費(憲訴法第22條),主要成本是強制律師代理的律師費。
Q11聲請的6個月期限怎麼算?▾
自終局裁判送達次日起算6個月,期限不可延長,逾期即喪失聲請資格(憲訴法第59條)。
Q12第三章案件 vs 第八章案件當事人差在哪?▾
第三章人民可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並有相對人;第八章統一解釋僅列人民為聲請人,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_type | applicant | respondent |
|---|---|---|
| 第三章(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 |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視為相對人) |
| 第四章(機關爭議) | 國家最高機關 | 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
|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 | 聲請機關(立法院) | 被彈劾人 |
| 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 | 聲請機關 | 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
| 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 |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 — |
| 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 人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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