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7 條
- 1.共同聲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三人為全體聲請。但撤回聲請案件,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 2.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 3.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無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時,準用前項規定。
- 4.案件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聲請人脫離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共同聲請人得選定一至三人為全體聲請,但撤回聲請須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Q · 我連署釋憲後,代表人能自己決定撤回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被選定的代表人雖能為全體進行訴訟行為,但「撤回聲請」是例外,必須取得全體聲請人同意。這是立法者特意保留的煞車,避免代表人擅自放棄全體的釋憲利益。案件繫屬後,未被選定的其他聲請人則脫離訴訟,但判決效力仍及於全體。
白話解讀
50 個立法委員一起聲請釋憲,不是 50 個人都擠進憲法法庭發言。這條規定了群體聲請的組織規則:聲請人可以自己選 1 到 3 個人代表全體。如果超過 10 人還沒選(像立委連署聲請),審查庭會限期要你們選,再拖就直接幫你們指定。重點是撤回:代表人不能自己決定撤回,必須全體同意,這是保護你不會被代表人「賣掉」的一道防線。一旦選定或指定了,其他聲請人就脫離訴訟,等於你把發言權交給代表,自己在這個案子裡變成「已經表達過意見的人」,之後的所有攻防都跟你無關。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7 條規範多數共同聲請人的選定當事人制度:聲請人得自行選定一至三人代表全體聲請;逾十人未選定者,審查庭得限期命選定或依職權指定;案件繫屬後其他聲請人脫離訴訟,但撤回聲請須經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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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連署釋憲後反悔了,怎麼退出?▾
要看案件狀態。案件還沒繫屬於憲法法庭時撤回自己的聲請相對單純;繫屬後依憲法訴訟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撤回須全體聲請人同意,無法單獨退出。內行人提示:連署前先問清楚代表人是誰、有沒有委任書範本。
Q2審查庭指定的代表不是我推的人怎麼辦?▾
審查庭依職權指定是逾期未選定的補救措施,無直接聲明不服程序。共同聲請人之間可後續協商並向審查庭陳明重新選定,實務上通常會尊重當事人意思。內行人提示:唯一根本解法是在聲請階段就完成選定並附全體同意書。
Q3這條跟集團訴訟一樣嗎?▾
不一樣。集團訴訟是特定人代表一群類似處境者起訴;本條是多數人都明確一起聲請,只是推代表簡化程序,脫離訴訟者仍受判決效力拘束。內行人提示:憲法訴訟真正接近擴散效力的,是法規範違憲判決本身。
Q4憲法訴訟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多數共同聲請人如何選定一至三人代表全體聲請,以及撤回須全體同意的限制。
Q5什麼叫選定當事人?▾
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選出其中一至數人代表全體進行訴訟,簡化程序。
Q6脫離訴訟是什麼意思?▾
案件繫屬後未被選定的聲請人退出程序,但仍受判決效力拘束。
Q7撤回聲請的同意門檻是什麼?▾
依第 1 項但書,撤回須全體聲請人同意,代表人不能單獨決定。
Q8連署釋憲怎麼選代表?▾
聲請時即推舉一至三人並附全體同意書,明載身分、聯絡方式與權限。
Q9連署釋憲後怎麼退出?▾
繫屬前撤回自己的聲請相對單純;繫屬後須全體同意才能撤回。
Q10逾十人沒選定代表會怎樣?▾
審查庭得限期命選定,逾期未選定則依職權指定。
Q11代表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怎麼辦?▾
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續行訴訟;都沒有時準用選定規定重新選。
Q12憲訴法選定當事人 vs 民訴選定當事人差在哪?▾
憲訴法繫屬後其他人脫離訴訟;民訴選定人以外者得承受訴訟或另行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ivil_procedure |
|---|---|---|
| 撤回門檻 | 全體聲請人同意(憲訴法 7) | 選定人之一即可為訴訟行為(民訴 41 以下) |
| 繫屬後其他人地位 | 脫離訴訟,判決效力仍及於全體 | 選定人以外者得承受訴訟或另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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