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8 條
- 1.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 2.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 3.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
- 4.委任前項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
- 5.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 6.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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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設三款例外,法學教授與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亦得經許可代理。
Q · 聲請大法官(憲法法庭)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律師強制代理只發生在「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書的撰寫與遞送可由當事人自理,且多數案件採書面審理不開辯論庭。例外三款:當事人本身具法官或律師資格、第6條第2項所稱相對人、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此外法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公法人機關專任法制人員,經審判長許可後亦得擔任代理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想挑戰一個法律違憲,聲請書可以自己寫,這條沒要求你一定得請律師。但如果你的案子被大法官選上排言詞辯論(這本身就是案件受重視的信號),故事立刻轉彎。從那一刻起,律師強制代理,除非你本身是法官、律師,或符合幾種特殊身分。為什麼最後一哩路才強制律師?大法官要聽的不是日常法律糾紛,是憲法層次的辯論,需要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對接。這也是為什麼除了律師,這條還開了兩扇後門:法學教授可以當代理人,公務機關的「專任」法制人員可以代理自己的機關。法律教授當代理人這個選項,坊間大概八成的人根本不知道存在。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範憲法法庭的訴訟代理制度,採「階段性律師強制代理」:聲請及書面程序對所有人開放,僅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強制委任律師,並設三款豁免;另開放法學教授與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作為非律師代理人,且每一當事人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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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大法官解釋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本條只要求言詞辯論期日律師強制代理,聲請書的撰寫和遞送可以自己來,而且實務上絕大多數憲法審查案件是書面審理,不開辯論庭。只有少數被認為具重大憲法爭議的案件才會排言詞辯論。可先不請律師遞件,等收到言詞辯論通知再找律師以省成本,但聲請書品質直接影響是否受理。
Q2聽說法律教授也能當代理人,真的嗎?▾
真的。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允許法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擔任訴訟代理人,但須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對公益案件與弱勢聲請人是重要管道,費用常低於執業律師。委任時要附上教授資格證明並走審判長許可程序。公務機關有專任法制人員者亦可直接派自己人代理。
Q3憲法訴訟法第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憲法法庭訴訟代理制度,採言詞辯論階段律師強制代理,並開放教授與機關法制人員代理。
Q4什麼叫言詞辯論期日強制代理?▾
只有案件被排上開庭辯論時才強制委任律師,遞聲請書與書面審理不在此限。
Q5誰可以當憲法訴訟的非律師代理人?▾
法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公法人機關的專任法制法務人員,須經審判長許可。
Q6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怎麼委任律師?▾
收到辯論通知即找具憲法訴訟經驗律師,提出委任書與資格證明文件,最多三人。
Q7委任法學教授當代理人要怎麼辦?▾
選具相關法領域專業的教授,附資格證明,向憲法法庭審判長聲請許可後生效。
Q8公務機關打憲法訴訟怎麼省律師費?▾
從內部『專任』法制法務人員中指派代理自己的機關,經審判長許可即可,免外聘。
Q9什麼時候該開始找律師?▾
收到言詞辯論通知當下立刻啟動,憲法案件準備期長、專精律師少,太晚找不到人。
Q10聲請階段 vs 言詞辯論階段 律師需求差在哪?▾
聲請與書面審理可自理;只有言詞辯論期日才強制律師,這是花錢的關鍵分界。
Q11律師 vs 法學教授代理差在哪?▾
律師免審判長許可、費用較高;教授須許可、費用常較低,適合公益案件。
Q12被彈劾人需要重新委任律師嗎?▾
若彈劾程序已選任辯護人,辯護人續任憲法法庭角色,不必重新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代理人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需審判長許可 | 成本特性 |
|---|---|---|---|
| 律師 | 言詞辯論強制代理的標準選項 | 否 | 費用較高,憲法案件動輒數十萬 |
| 法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非律師管道,常見於公益案件 | 是 | 費用可能遠低於執業律師,須具相關法領域專業 |
| 機關專任法制/法務人員 | 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非法人團體 | 是 | 免外聘預算,但須為『專任』非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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