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訴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2.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3. 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
  4. 委任前項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
  5.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受任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6. 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