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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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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9條列舉七款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含親屬當事人、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曾任代理人等,屬強制主動義務。

Q · 審我憲法訴訟案的大法官,什麼情況必須退出?

依憲法訴訟法第9條,大法官有七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訂婚者為當事人;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或仲裁;曾因執行職務參與該案件聲請;曾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執業律師期間同事務所律師為本案代理人或辯護人。這是強制的主動義務,不待當事人聲請。

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不像普通訴訟,你面對的不是一位法官的判斷,是15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這群人對你的憲法權利有最終決定權,而且判決定讞後幾乎沒有翻案空間。但法律留了一道縫:七種情況下,大法官本人必須主動退出,不能審這個案。配偶、前配偶、訂婚關係、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當事人;曾是案件證人或鑑定人;曾在下級審判過這個原因案件;曾為這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甚至現在的律師跟大法官過去同事務所,都要迴避。這條是主動義務,旁邊的第10條才是你的主動權利。但主動權利的前提,是你得先知道紅線畫在哪。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9條為大法官「自行迴避」的明文列舉規範,列出七款大法官與聲請案件具利害或職務牽連時應主動退出、不得執行職務的強制事由,與同法第10條當事人「聲請迴避」、第11條「合意迴避」共同構成憲法法庭審判公正性的迴避三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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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審我案的大法官是哪幾位?

憲法法庭由全體大法官組成,目前共15人。你收到的憲法法庭通知書與言詞辯論通知會載明審判組成,司法院網站也有完整學經歷。從大法官被提名時公開的履歷往回追,可看到其過去任法官、律師或學者的全部職業歷程,這是檢查七款迴避事由最完整的來源。

Q2如果大法官該迴避卻沒迴避,我的案子會怎樣?

判決前發現並依第10條主張,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不得參與該迴避裁定,確定應迴避就不能審理本案。整案判完才發現,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但再審門檻極高、實務上成功翻案罕見。迴避檢查務必在判決前做,等判決出來才發現幾乎無法挽回。

Q3第9條和第10條的迴避差在哪?

第9條是大法官的主動義務,遇七款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待聲請;第10條是當事人的主動權利,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兩條分工不同、時機不同、角色不同,搞混會讓你該出手時沒出手。

Q4憲法訴訟法第9條是什麼?

規範大法官七款應自行迴避的強制事由,是審判公正性的主動防線,與聲請迴避、合意迴避並列三軌。

Q5大法官自行迴避七款各是什麼?

親屬/訂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姻親、證人鑑定人、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曾因職務參與聲請、曾任代理人辯護人、同事務所律師承辦本案。

Q6什麼叫原因案件?

引發本次憲法訴訟的下級審確定終局裁判所涉本案,大法官若曾參與其裁判即須依第四款迴避。

Q7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差在哪?

第9條是大法官主動義務(應自行迴避),第10條是當事人主動權利(得聲請迴避),時機與角色都不同。

Q8怎麼查審我案的大法官背景?

從通知書取得名單,比對司法院人事資料與提名時公開履歷,往回追其任法官、律師、學者的完整歷程。

Q9發現大法官該迴避要怎麼主張?

於聲請書或第一次書狀指明符合哪一款並附證據;大法官未自行退出時依第10條書面聲請迴避。

Q10什麼時候提迴避才來得及?

就本案有所聲明或陳述前提出;偏頗之虞須在陳述前,但迴避原因後生或後知悉者不在此限。

Q11怎麼證明大法官符合迴避事由?

親屬關係用戶籍、婚姻紀錄;曾任裁判用判決書署名;同事務所用律師公會與事務所執業紀錄佐證。

Q12第9條自行迴避 vs 第10條聲請迴避哪個保護我?

第9條先由大法官主動退出;漏網時靠第10條當事人聲請補位。兩者互補,當事人不能只依賴第9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art9party_motion_art10consensual_art11
發動主體大法官(主動義務)當事人(主動權利)大法官本人+其他大法官過半同意
事由性質七款明文列舉、強制第9條情形+偏頗之虞(概括)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
是否須聲請否,應自行退出是,書面聲請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時機限制知悉即應迴避就本案陳述前;後生或後知悉例外認有必要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条(裁判官の除斥)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24조(제척·기피·회피)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47條(審判人員回避)
🇩🇪 德國BVerfGG §§ 18–19(Ausschließung und Ablehnung von Richtern)
🇺🇸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of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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