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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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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9條列舉七款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含親屬當事人、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曾任代理人等,屬強制主動義務。

Q · 審我憲法訴訟案的大法官,什麼情況必須退出?

依憲法訴訟法第9條,大法官有七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訂婚者為當事人;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或仲裁;曾因執行職務參與該案件聲請;曾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執業律師期間同事務所律師為本案代理人或辯護人。這是強制的主動義務,不待當事人聲請。

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不像普通訴訟,你面對的不是一位法官的判斷,是15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這群人對你的憲法權利有最終決定權,而且判決定讞後幾乎沒有翻案空間。但法律留了一道縫:七種情況下,大法官本人必須主動退出,不能審這個案。配偶、前配偶、訂婚關係、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當事人;曾是案件證人或鑑定人;曾在下級審判過這個原因案件;曾為這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甚至現在的律師跟大法官過去同事務所,都要迴避。這條是主動義務,旁邊的第10條才是你的主動權利。但主動權利的前提,是你得先知道紅線畫在哪。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9條為大法官「自行迴避」的明文列舉規範,列出七款大法官與聲請案件具利害或職務牽連時應主動退出、不得執行職務的強制事由,與同法第10條當事人「聲請迴避」、第11條「合意迴避」共同構成憲法法庭審判公正性的迴避三軌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審我案的大法官是哪幾位?

憲法法庭由全體15位大法官組成,通知書與司法院網站均載明審判組成與完整學經歷。

Q2大法官該迴避卻沒迴避會怎樣?

判決前發現可依第10條聲請;判決後才發現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但門檻極高難以翻案。

Q3第9條和第10條差在哪?

第9條是大法官的主動義務(應自行迴避),第10條是當事人的主動權利(得聲請迴避)。

Q4曾在下級審判過我案件的大法官要迴避嗎?

要。第四款「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屬強制迴避,非偏頗之虞的模糊地帶。

Q5我的律師和大法官以前同事務所要迴避嗎?

要。第七款把大法官執業律師期間的同事務所律師關係也納入強制迴避。

Q6迴避的大法官會影響合議庭人數嗎?

依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避免迴避癱瘓審判。

Q7七款以外有偏頗疑慮能聲請迴避嗎?

可循第10條「偏頗之虞」概括條款主張,但須在就本案有所陳述前提出。

Q8書記官、通譯也適用迴避規定嗎?

依第13條,大法官迴避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art9party_motion_art10consensual_art11
發動主體大法官(主動義務)當事人(主動權利)大法官本人+其他大法官過半同意
事由性質七款明文列舉、強制第9條情形+偏頗之虞(概括)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
是否須聲請否,應自行退出是,書面聲請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時機限制知悉即應迴避就本案陳述前;後生或後知悉例外認有必要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条(裁判官の除斥)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24조(제척·기피·회피)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47條(審判人員回避)
🇩🇪 德國BVerfGG §§ 18–19(Ausschließung und Ablehnung von Richtern)
🇺🇸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of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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