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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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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2.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4. 4.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讓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法定事由不自行迴避可強制聲請,有偏頗之虞可任意聲請,須書面附理由,且陳述後不得再依偏頗之虞聲請。

Q · 審我憲法案的大法官我不放心,可以要求他迴避嗎?

可以,憲訴法第10條給當事人聲請迴避權

依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有兩條路線:一是大法官有第 9 條法定自行迴避事由(近親、曾任代理人等)卻不自行迴避,可強制聲請;二是大法官有「偏頗之虞」(客觀上足認執行職務會偏頗),門檻較寬。聲請須以書面附具理由。但若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原則上不得再依偏頗之虞聲請,除非該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白話解讀

你把人生最重要的一個憲法爭議送進憲法法庭,結果發現審理你案子的其中一位大法官,曾經是對造的辯護律師,或者公開發表過嚴重不利於你立場的意見。你以為只能認命嗎?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主動的武器:你可以直接聲請這位大法官退出審理。這不是請求,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聲請有兩種路線:一種是對方明明有第900條列的法定迴避事由(近親、曾任代理人等)卻不主動迴避,你可以強制他下場;另一種更寬,就算沒有法定事由,只要有「偏頗之虞」(客觀上讓人合理懷疑他會偏心),你也能聲請。但有個時間陷阱:一旦你已經就案件實質陳述或答辯過了,第二種路線就關上了,除非偏頗原因是後來才發生或才知道。這條是你在憲法訴訟中唯一能主動影響「誰來審你的案子」的開關。

法律定性

聲請大法官迴避,指當事人於憲法訴訟程序中,認為承審大法官有法定迴避事由或客觀偏頗之虞時,依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以書面附理由請求該大法官退出審理的程序權利,是當事人影響審判組成、確保程序公正的法定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法官是最高層級的法官,真的可以被當事人要求迴避嗎?

可以。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無論是第 9 條列舉的法定事由,或第 1 項第 2 款的偏頗之虞,都能成為聲請基礎。

Q2什麼情況算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關鍵在「足認」,即以一般理性第三人客觀視角,從已知事實合理懷疑大法官會偏向某一方,不需證明他主觀真有偏見。常見態樣如曾公開就本案或類似案件表態、與當事人有特殊關係等。門檻比想像低,但須把客觀事實與證據寫清楚。

Q3我已經提出書面答辯,才發現某位大法官應迴避,還來得及嗎?

要看事由種類。若是第 9 條法定強制事由,隨時可聲請,不受時點限制;若主張偏頗之虞,原則上已陳述就不能再聲請,除非該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所以走偏頗之虞路線務必在實質陳述前提出。

Q4聲請迴避的大法官自己會投票決定自己要不要迴避嗎?

不會。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合議體裁定,避免自己當自己案件裁判者的程序不公。

Q5大法官迴避怎麼聲請?

依憲訴法第 10 條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分強制與任意兩種事由。

Q6聲請大法官迴避的兩種事由差在哪?

第 1 款援引第 9 條法定事由(強制、不受時點限制),第 2 款偏頗之虞(任意、有時點限制)。

Q7什麼叫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以一般理性第三人客觀視角,從已知事實合理懷疑大法官會偏向一方,不需證明主觀偏見。

Q8憲法訴訟迴避和民刑事迴避有什麼不同?

架構同源於民訴第 33 條、刑訴第 18 條,差別在審理者是大法官、由憲法法庭裁定。

Q9怎麼聲請大法官迴避?

查大法官背景 → 判斷事由類型 → 蒐集客觀證據 → 把握時點 → 書面附理由提憲法法庭。

Q10聲請迴避要準備什麼證據?

文章截圖、公開發言紀錄、關係人證明等客觀事實,證據越具體裁定支持機率越高。

Q11聲請大法官迴避要繳裁判費嗎?

不用,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依第 22 條不徵收裁判費。

Q12怎麼判斷我該走哪條迴避路線?

有第 9 條法定事由走強制(不受時點限制),否則靠偏頗之虞但須在陳述前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迴避任意迴避
法律依據第10條第1項第1款(援引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
要件有第9條法定事由存在即可客觀足認有偏頗之虞
舉證程度證明事實存在提出客觀事實使一般理性第三人合理懷疑
時點限制不受陳述時點限制已陳述後不得聲請(除非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強制迴避

法律依據
第10條第1項第1款(援引第9條)
要件
有第9條法定事由存在即可
舉證程度
證明事實存在
時點限制
不受陳述時點限制

任意迴避

法律依據
第10條第1項第2款
要件
客觀足認有偏頗之虞
舉證程度
提出客觀事實使一般理性第三人合理懷疑
時點限制
已陳述後不得聲請(除非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条(裁判官の忌避)— 日本は独立した憲法裁判所を持たず、最高裁判所が違憲審査を担う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24조(재판관의 제척·기피·회피)
德國BVerfGG § 19(Ablehnung von Richtern 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法國Règlement intérieur de procédure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déport et récusation des membres)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of any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之「大法官會議」修改為「司法院」,以符法制。

(10712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一般訴訟法體例,明定聲請迴避之規定,以一體適用於各類型案件。   三、聲請大法官迴避,事關裁判之公正性,惟亦事關大法官得否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審判職權,自須有相當理由方得為之,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規定,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附具理由。本項所謂附具理由,自應包括應舉其原因,及就第二項但書事實之釋明,附予敘明。   四、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於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就案件已有聲明或陳述,原則上不得聲請大法官迴避,以及被聲請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聲請迴避之裁定等事項。

(0470711 制定)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082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之「大法官會議」修改為「司法院」,以符法制。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一般訴訟法體例,明定聲請迴避之規定,以一體適用於各類型案件。   三、聲請大法官迴避,事關裁判之公正性,惟亦事關大法官得否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審判職權,自須有相當理由方得為之,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規定,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附具理由。本項所謂附具理由,自應包括應舉其原因,及就第二項但書事實之釋明,附予敘明。   四、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於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就案件已有聲明或陳述,原則上不得聲請大法官迴避,以及被聲請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聲請迴避之裁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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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