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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4.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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