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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11 條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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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大法官基於法定事由以外的原因想自行迴避,須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使迴避成為集體決定而非個人選擇。

Q · 大法官想自己迴避某個案件,自己決定就好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11 條,當大法官基於第 9 條法定事由、第 10 條當事人聲請以外的其他原因,認為自己應該迴避某案件時,不能自行退出,必須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才能迴避。這個集體把關有兩個目的:防止外部勢力施壓讓特定大法官「被自願退出」以扭曲表決方向,也防止大法官藉迴避躲避燙手的重大釋憲案。個人意願必須通過同僚多數認可才生效。

白話解讀

一般法官想迴避案件,只要自己決定就行。大法官不行。1100條規定:大法官如果基於「法定迴避事由以外」的原因認為自己應該迴避,必須經過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才能迴避成功。這個設計乍看奇怪,法官迴避不是越嚴越好嗎?但大法官只有15位,每一位的投票都影響憲法解釋的最終方向。如果大法官可以任意自行退出,某方勢力就能透過施壓讓特定大法官「自願退出」,扭曲表決結果。所以本條用集體把關防止這種操作:你不是一個人想走就能走,要同事多數同意你才能走。反過來說,如果其他大法官認為「你不走反而讓案件更有疑義」,他們可以同意你走。這是一個很細緻的平衡設計。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11 條為大法官自行迴避的補充規範。當迴避原因不屬於第 9 條法定事由、也非第 10 條當事人聲請的範圍時,大法官若認為有自行迴避之必要,須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方得迴避,使迴避決定由個人意志轉為憲法法庭的集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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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法官自己說要迴避還要投票?這不是很奇怪嗎?

不奇怪。如果大法官可以隨意自行退出,某方勢力就能透過輿論或政治壓力讓特定大法官被迴避,扭曲案件表決結果。本條用過半數同意機制,確保迴避是出於正當理由而非外部施壓。內行人提示:這個設計源於司法自主性的保護,在其他國家的憲法法院也有類似機制。

Q2如果大法官堅持要迴避但其他人不同意,他還是要審嗎?

是的,制度上就是這樣。本條設計的核心是集體決定優先於個人意願。過半數不同意就是不同意,該大法官必須留下參與審理。內行人提示:代價是偶爾讓大法官處於尷尬位置,但好處是避免迴避被濫用成逃避審判的工具。

Q3當事人可以引用第 11 條要求大法官迴避嗎?

不行。第 11 條是大法官內部自主迴避的程序,外部當事人不能據以要求大法官退出。當事人若認為大法官應迴避,應依第 10 條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向憲法法庭聲請。內行人提示:聲請原則上要在對案件有所陳述前提出,拖到後面才主張容易被認為是策略性拖延。

Q4憲法訴訟法第 11 條是什麼?

規定大法官在法定事由與當事人聲請以外的其他原因下想自行迴避,須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才生效。

Q5什麼叫大法官自行迴避?

大法官基於迴避考量主動請求退出案件審理;第 11 條使這類自請須通過同僚多數認可。

Q6過半數同意是指誰過半數?

指除該名大法官以外的其他大法官半數以上同意,決定權交給中立同僚。

Q7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指什麼?

指不屬於第 9 條法定迴避事由、也非第 10 條當事人聲請情形的其他正當迴避理由。

Q8大法官想自行迴避要怎麼啟動?

由該大法官提出自行迴避之請求,再由其他大法官表決,達過半數同意才成立。

Q9當事人想讓大法官迴避怎麼做?

蒐集偏頗事證後,於對案件陳述前依第 10 條向憲法法庭聲請,由憲法法庭裁定,不能引用第 11 條。

Q10怎麼判斷某大法官該不該迴避?

先看是否有第 9 條法定事由,再看是否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後才是第 11 條的其他事由。

Q11迴避成立後人數怎麼算?

依第 12 條,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避免迴避稀釋評議與表決門檻。

Q12第 11 條 vs 第 9 條差在哪?

第 9 條是法定事由應自行迴避、不需投票;第 11 條是法定事由以外自請,須經同僚過半數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9條(法定迴避)第10條(聲請迴避)第11條(自行迴避)
迴避條文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啟動者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大法官(自請)
事由法定列舉事由(如配偶、親屬、曾參與)有第 9 條情形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
決定方式符合事由即應迴避憲法法庭裁定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外部當事人可否發動可主張可聲請不可發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条(裁判官の回避)※日本に憲法裁判所はなく最高裁が違憲審査を担う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24조(제척·기피·회피)
🇩🇪 德國BVerfGG § 19(Ablehnung von Richtern,由合議庭決定)
🇫🇷 法國Règlement intérieur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 déport(成員自願迴避)
🇺🇸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採個別大法官自行決定,無集體同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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