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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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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12條規定,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之人數,使憲法法庭在成員迴避時,剩餘大法官仍能組成有效評議。

Q · 大法官迴避後,憲法法庭還評議得成嗎?

迴避的大法官不算進現有總額,剩下的仍可評議

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也就是計算評議門檻的分母會縮小,剩餘大法官仍可依第30條(判決)或第31條(裁定)的門檻組成評議。但2024年第30條部分改採固定的『法定總額』為分母後,迴避的緩衝功能被部分架空,113年憲判字第9號已就相關條文宣告部分違憲。

白話解讀

大法官15人,但開會時如果有人迴避,總人數要怎麼算?這條給出答案:迴避的那位不計入現有總額。聽起來很合理的技術性規定,但這條規定在2024年憲訴法修正後捲入了憲政風暴。原本評議門檻用「現有總額」算,如果有人迴避,分母自動縮小,剩下的大法官仍可正常運作。2024年12月修正的第30條把部分評議門檻改為「法定總額」(固定15人)三分之二同意,等於把本條的緩衝功能部分架空:有人迴避後,分母還是用15算,門檻反而更難達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已對第30條部分條文宣告違憲。你現在回頭看本條,會發現它不只是算術題,而是憲法法庭能不能彈性運作的核心定義條款。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12條是大法官迴避制度的計算規範,明定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使憲法法庭在成員須迴避時,分母隨之縮減而仍能組成有效評議,與第30條、第31條的評議門檻共同界定憲法法庭的可運作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有總額和法定總額到底差在哪?

法定總額是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的固定人數(15人)。現有總額是實際在職大法官人數(可能因任期屆滿、辭職、死亡而少於15)。第12條用『現有』作為扣除迴避者的基準,讓分母能隨實際狀況浮動。2024年修正的第30條部分條文改用『法定』作為分母,就引發大法官人數不足時評議能否進行的爭議。

Q2如果大法官都沒迴避,這條有什麼意義?

沒有迴避時,『現有總額』就等於全部實際在職大法官數。本條的意義在於『有人迴避時如何計算』,本質上是避免迴避制度架空表決。例如8位大法官中若有1位迴避,現有總額從8變7,剩下的7位仍可依其他條款門檻規定進行評議。對應到第30條的評議門檻一起讀,才看得出迴避制度與表決機制的完整架構。

Q3憲法訴訟法第12條是什麼?

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是憲法法庭評議人數計算的基礎條款。

Q4現有總額和法定總額差在哪?

法定總額是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的固定15人;現有總額是實際在職人數,會隨任期、出缺、迴避浮動。第12條以現有總額為基準。

Q5什麼叫『不計入現有總額』?

迴避的大法官從計算評議門檻的分母中扣除,分母縮小,剩餘大法官仍可組成評議。

Q6大法官現有總額是幾人?

法定為15人,但實際以在職且未迴避者計算,可能因任期屆滿、出缺或迴避而少於15。

Q7大法官迴避後評議人數怎麼算?

先從現有總額扣掉迴避者,再以第30條(判決)或第31條(裁定)的門檻計算所需參與與同意人數。

Q8怎麼聲請大法官迴避?

當事人依第10條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也可依第9條自行迴避,或依第11條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

Q9如何判斷憲法法庭評議是否成立?

確認在職大法官數、扣除迴避者得出現有總額,再對照該裁判類型所需的評議門檻是否達標。

Q10書記官、通譯也要迴避嗎?

要。依第13條,大法官迴避規定準用於書記官及通譯。

Q11第12條 vs 第30條的『總額』差在哪?

第12條用『現有總額』(浮動分母),2024年修正的第30條部分改採『法定總額』(固定15人),兩套算法可能得出相反結論。

Q12迴避 vs 出缺,計算上一樣嗎?

都會讓現有總額減少,但出缺是席位空著、迴避是個案不參與;第12條明文處理的是迴避這一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現有總額法定總額
定義實際在職且計入的大法官數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固定的15人
是否浮動浮動(隨出缺、迴避變動)固定不變
迴避影響迴避者扣除,分母縮小迴避者不影響分母
門檻效果成員減少時相對較易達成成員減少時可能無法達成
適用條文第12條、第26條、第31條2024修正後第30條部分

現有總額

定義
實際在職且計入的大法官數
是否浮動
浮動(隨出缺、迴避變動)
迴避影響
迴避者扣除,分母縮小
門檻效果
成員減少時相對較易達成
適用條文
第12條、第26條、第31條

法定總額

定義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固定的15人
是否浮動
固定不變
迴避影響
迴避者不影響分母
門檻效果
成員減少時可能無法達成
適用條文
2024修正後第30條部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VerfGG § 19(Ablehnung 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 15(Beschlussfähigkeit)— 功能近似的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迴避與法定人數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及其關係人到會說明。

(0820116 全文修正)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首句「大法官會議之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修改為「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其餘刪除。

(10712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應迴避之大法官,不參與案件之評議,自不計入評決人數之計算,爰設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711 制定)

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及其關係人到會說明。

(082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首句「大法官會議之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修改為「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其餘刪除。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應迴避之大法官,不參與案件之評議,自不計入評決人數之計算,爰設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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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