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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13 條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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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13 條規定,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使其同受第 9 至 12 條迴避規範拘束。

Q · 憲法訴訟裡的書記官、通譯也要迴避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13 條,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意思是第 9 條的法定迴避事由、第 10 條的當事人聲請迴避、第 11 條的自行迴避,都適用在書記官與通譯身上。理由是這兩種角色實際接觸卷宗、紀錄評議與當事人陳述翻譯,若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卻不迴避,案件資訊可能流向特定一方。

白話解讀

書記官和通譯不是法官,但他們在憲法訴訟中接觸的資料,比你想的多。書記官經手卷宗、紀錄評議、彙整文件;通譯則參與當事人陳述的翻譯。如果他們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卻沒迴避,案件資訊就可能透過他們流向特定一方,或者紀錄、翻譯本身被動過手腳。本條把大法官迴避的整套規範(第9條的法定事由、第10條的當事人聲請、第11條的自行迴避、第12條的不計入總額)準用到書記官及通譯身上,堵住這個後門。一句「準用」背後,是整個憲法訴訟程序公正性的完整覆蓋。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13 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將大法官迴避制度(第 9 條至第 12 條)一體適用於憲法訴訟程序中的書記官及通譯,使所有實質接觸案件資料的程序參與者,都納入同一套迴避防護機制,確保程序公正的完整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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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發現書記官跟對造有關係,我可以直接要求他迴避嗎?

可以。依本條準用第10條,你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該書記官迴避,應以書面附具理由,具體指出書記官與對造的關係(親屬、合夥、債權債務等),泛稱懷疑偏頗通常不會被受理。

Q2通譯翻譯不準算不算迴避事由?

單純翻譯品質問題不是迴避事由,應另循程序更正紀錄或重新翻譯。但若通譯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導致翻譯偏頗,就屬準用第9條或第10條的迴避範圍;保留當庭翻譯錄音是後續聲請最有力的證據。

Q3憲法訴訟法第 13 條是什麼?

把大法官迴避規定(第 9 至 12 條)準用到書記官及通譯,將迴避防護擴及所有接觸案件資料的程序參與者。

Q4什麼叫「準用」?

把某條規定比照適用到性質相近的另一情形,不必重新立法。第 13 條讓書記官、通譯比照大法官的迴避規則。

Q5書記官在憲法訴訟做什麼?

經手卷宗、紀錄評議、彙整文件,接觸案件核心資料程度高,是案件內部運作的見證人。

Q6迴避制度要保護什麼?

保護程序公正,避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影響案件資訊流向或紀錄、翻譯內容。

Q7怎麼聲請書記官迴避?

依準用第 10 條,向憲法法庭以書面附具理由,具體指出書記官與當事人的利害關係。

Q8聲請通譯迴避要準備什麼?

書面具體載明利害關係事實,並保留當庭翻譯錄音作為偏頗佐證。

Q9書記官發現自己該迴避怎麼辦?

依準用第 9、11 條自行迴避,退出該案件職務執行。

Q10聲請迴避被駁回還能怎麼做?

迴避相關裁定循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處理,實務上應強化利害關係的具體舉證。

Q11翻譯不準 vs 通譯迴避差在哪?

翻譯品質問題循更正紀錄程序處理;唯有利害關係導致偏頗才構成迴避事由。

Q12書記官迴避 vs 大法官迴避有什麼不同?

實體規則相同(準用),差別只在主體;書記官、通譯非裁判者但同受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發動者時機
自行迴避準用第 9、11 條書記官/通譯本人知有事由時主動
聲請迴避準用第 10 條當事人發現利害關係時以書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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