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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3.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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