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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2.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3.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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