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