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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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憲法法庭:
審判長→司法院院長(順位1)/司法院副院長(順位2)/資深大法官(順位3)/資同年長者(順位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