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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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