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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憲法訴訟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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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判長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缺位時依副院長、資深大法官、年長者順序遞補。

Q · 憲法法庭審判長是誰?怎麼決定的?

由並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擔任,缺位時依序遞補

依憲法訴訟法第 2 條,憲法法庭審判長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院長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之大法官接任,兩人均不能時由參與該案審理的資深大法官擔任,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整個順位由法律剛性指定,大法官不能自行投票選出,目的在避免每件重大案件開審前先發生主席之爭。

白話解讀

你可能沒想過這個問題:憲法法庭那場舉國關注的言詞辯論,坐在正中間的審判長是怎麼決定的?不是大法官內部投票,也不是輪流擔任,全部寫死在這條裡。預設順位是:司法院院長(兼任大法官)、副院長(兼任大法官)、參與案件審理的資深大法官、年齡較長者。聽起來像人事手冊的一頁,但2024到2025年那場大法官人事僵局告訴你為什麼這幾行字重要:當立法院否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院長副院長實質懸缺(職位空著沒人任用),整個憲法法庭要不要繼續運作、誰當審判長、這位審判長的政治色彩會不會滲透到程序指揮,全都繞著這條轉。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為憲法法庭審判長產生的順位規範,明定審判長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優先擔任,並依副院長、資深大法官、年長者建立四級備位順序,屬剛性指定而非選舉產生的組織程序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資深大法官」是指年資還是年齡?

指的是在大法官職位上的就任年資,不是生理年齡。只有當兩位大法官同時就任、年資完全相同,才改用年齡當次順位標準。司法院官網公布每位大法官的就任日期,查一下就能推出實際遞補順位。

Q2為什麼不讓十五位大法官自己投票選審判長?

剛性指定是刻意的制度設計。憲法法庭處理的案件政治敏感度極高,若每次開庭前先選審判長,政治角力會先卡一關。法條直接把順位寫死,讓大法官專注於案件本身。

Q3憲法法庭審判長怎麼決定?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直接指定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不是大法官投票,缺位時依副院長、資深大法官、年長者順序遞補。

Q4憲法訴訟法第 2 條規定什麼?

規定憲法法庭審判長的產生與四級備位順位,屬剛性指定的組織程序條文。

Q5什麼是資深大法官?

以就任大法官的年資認定,不是生理年齡;年資完全相同時才改用年齡定先後。

Q6什麼是剛性指定?

由法律直接寫死職務歸屬與順位,成員沒有選擇權,用來排除選舉式的政治角力。

Q7院長不能擔任審判長時怎麼遞補?

依序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接任,兩人均不能時由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再不行由年長者擔任。

Q8怎麼查現任憲法法庭審判長是誰?

對照司法院公布的大法官名單與兼職(院長/副院長),再依本條順位推定即可。

Q9院長副院長同時懸缺時憲法法庭怎麼運作?

由參與該案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依本條擔任審判長主持程序,憲法法庭仍可運作。

Q10怎麼判斷兩位大法官誰較資深?

比就任大法官的日期,先就任者較資深;同日就任年資相同,才比年齡。

Q11憲法訴訟法第 2 條 vs 第 3 條差在哪?

第 2 條規範憲法法庭(全體)審判長,第 3 條規範審查庭(大法官三人)審判長,層級與組成不同。

Q12憲法法庭審判長 vs 一般法院審判長差在哪?

一般法院由庭長或受命法官充任、可輪派;憲法法庭由法律剛性指定順位,反映其政治敏感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 헌법재판소장 유고 시 재판관이 대통령령이 정하는 순서로 직무대행(以總統令定順序,與我國以年資/年齡定順序之機制不同)
德國BVerfGG § 15(Vorsitz:Präsident → Vizepräsident → dienstältester → lebensältester Richter,與本條院長→副院長→資深→年長順位高度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依本法行之。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之身分。大法官於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自應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為審判長,爰就原條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規定之,並明定審判長一職之擔任順序。   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化後,其合議裁判案件,依法庭裁判評議之方式行之,不復採用現行全體審查會議之方式,爰刪除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全體審查會議」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711 制定)

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依本法行之。

(0820116 全文修正)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之身分。大法官於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自應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為審判長,爰就原條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規定之,並明定審判長一職之擔任順序。   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化後,其合議裁判案件,依法庭裁判評議之方式行之,不復採用現行全體審查會議之方式,爰刪除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全體審查會議」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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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