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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2.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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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抽象、僅人民可申請裁判審查) 2機關爭議案件(國家最高機關) 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本文明文規定) 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憲法本文明文規定) 5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內政部為聲請人) 6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人民對於兩法院針對同一法規範之適用見解不同)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I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例如地方制度法、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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