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 8 年不得連任,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
Q · 大法官到底是誰?誰能審判總統?
15 位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含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且不得連任。15 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是台灣唯一有權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的合議機關。此外本條保障司法院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是憲法層級的司法獨立屏障。
你以為大法官只是「解釋憲法的那幾個人」,但這條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細節:他們是台灣唯一可以審判總統的人。當有人提到「彈劾總統」「政黨違憲解散」,最終拍板的不是立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是這 15 個人組成的憲法法庭。而且這條還做了一件事:把大法官的權力結構徹底重塑。任期八年、不能連任、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些設計都是為了一件事:讓大法官不用看任何人臉色。他們不需要爭取連任,不需要討好提名的總統,因為下一個總統再喜歡他也不能再任命他一次。還有一個你大概從沒聽過的條款:司法院的預算行政院不能砍,只能加註意見。這是司法獨立的最後一道防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為司法院組織與憲法法庭職權的核心規範,設立 15 人大法官制、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機制、任期 8 年不得連任的固定任期保障、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的專屬管轄、以及司法概算不受行政院刪減的預算獨立保護,構成台灣憲政體系中司法獨立的支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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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含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內行人提示: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合構成大法官產生的雙重民主程序,但任期一旦開始即不受政治撤換。
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這個設計是為了切斷大法官與政治壓力的連結——他不需要為了連任而討好提名的總統。內行人提示:8 年期間總統不得提前撤換大法官,這是與一般政務官最大的差異。
依本條第 4 項,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再加上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還受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內行人提示:總統彈劾的最終決定權不在立法院而在憲法法庭,這是憲政教科書經常考的重點。
不能。依本條第 6 項,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但不得直接刪減司法概算。這是憲法層級的司法獨立財政保護,全台國家機關中極少數享有此級別保護的單位。內行人提示:這條經常成為司法院與行政院預算協商的籌碼,行政院只能透過立法院間接施壓。
大法官是憲法法庭的法官,職權包括憲法解釋、總統彈劾審理、政黨違憲解散裁判,與一般法院的民刑事審判法官完全不同。本條第 1 項明確排除憲法第 81 條法官終身職保障,是憲法層級的特殊職位。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稱「大法官會議」,採會議制決議;施行後正式改制為「憲法法庭」,採判決書與裁定書形式作成,並引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組織不變但程序與救濟形式徹底翻新。
依本條第 5 項,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台灣自 1949 年以來尚未有政黨被宣告違憲解散,此條款備而不用,但作為憲政紅線存在。
本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僅得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這是憲法層級的司法獨立財政保護,全台國家機關中極少數享有此級別保護。
依憲法訴訟法,個人須用盡審級救濟後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裁判本身聲請審查。立法委員 1/3 以上得聲請法規範審查,國家機關依職權聲請機關爭議。一般民眾不能直接告,必須先打完所有審級。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須具備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10 年、立法委員 9 年、教授 10 年、或國際法庭法官、或具公法或比較法學專長且聲譽卓著者等資格之一,且年齡限制 50 歲以上 70 歲以下。
依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憲法判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決定之;宣告法律違憲須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總統彈劾案則須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同意。
司法院編列年度司法概算後送行政院,行政院依本條第 6 項僅得加註意見不得刪減,原案完整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實際協商中,司法院仍會與主計總處事先溝通,但最終立法院仍有刪減權。
| 比較面向 | tw_evidence | jp_evidence | kr_evidence | de_evidence | fr_evidence | us_evidence |
|---|---|---|---|---|---|---|
| 大法官員額 | 15 人(含院長、副院長) |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 15 人(含長官) | 憲法裁判所 9 人 | 聯邦憲法法院 16 人(分 2 庭各 8 人) | 憲法委員會 9 人(不含當然委員前任總統) | 聯邦最高法院 9 人 |
| 任期 | 8 年,不得連任,個別計算 | 70 歲屆齡退休,無固定年限,10 年國民審查 | 6 年,可連任 | 12 年,不得連任,68 歲屆齡退休 | 9 年,不得連任,每 3 年改選 1/3 | 終身職(good behavior) |
| 提名與同意機關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內閣提名(長官由內閣指名天皇任命),國民審查制 | 3 人總統任命、3 人國會選任、3 人最高法院院長指名 | 聯邦議會與聯邦參議院各選 8 人,須 2/3 多數 | 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各任命 3 人 | 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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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選出,其任期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國民大會第三屆於第八任總統任滿前依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集會之日止,不受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制。 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與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共同行使職權。 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選出,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行使職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選出,其任期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國民大會第三屆於第八任總統任滿前依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集會之日止,不受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制。 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與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共同行使職權。 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選出,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行使職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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