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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司法院)

  1.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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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 8 年不得連任,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

Q · 大法官到底是誰?誰能審判總統?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含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且不得連任。15 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是台灣唯一有權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的合議機關。此外本條保障司法院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是憲法層級的司法獨立屏障。

白話解讀

你以為大法官只是「解釋憲法的那幾個人」,但這條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細節:他們是台灣唯一可以審判總統的人。當有人提到「彈劾總統」「政黨違憲解散」,最終拍板的不是立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是這 15 個人組成的憲法法庭。而且這條還做了一件事:把大法官的權力結構徹底重塑。任期八年、不能連任、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些設計都是為了一件事:讓大法官不用看任何人臉色。他們不需要爭取連任,不需要討好提名的總統,因為下一個總統再喜歡他也不能再任命他一次。還有一個你大概從沒聽過的條款:司法院的預算行政院不能砍,只能加註意見。這是司法獨立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為司法院組織與憲法法庭職權的核心規範,設立 15 人大法官制、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機制、任期 8 年不得連任的固定任期保障、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的專屬管轄、以及司法概算不受行政院刪減的預算獨立保護,構成台灣憲政體系中司法獨立的支柱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法官有幾人?怎麼產生?

15 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含院長副院長各 1 人。

Q2大法官任期多久?可以連任嗎?

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這是設計上切斷政治壓力。

Q3憲法法庭可以審理什麼?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及一般憲法解釋與裁判憲法審查。

Q4為什麼大法官的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因為院長副院長是行政管理職,可隨時由總統重新任命他人擔任,但其大法官身分仍受任期保障。

Q5司法院預算行政院可以刪減嗎?

不能。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這是憲法級的司法獨立保護。

Q6為何首屆大法官有人任期 4 年有人 8 年?

民國 92 年首屆採交錯任期設計,8 位 4 年、7 位 8 年,避免日後同時改選造成單一總統一次任命全部 15 人。

Q7大法官是法官嗎?有終身職保障嗎?

大法官非從法官轉任者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法官終身職保障,任期屆滿即卸任。

Q8什麼叫政黨違憲?

依本條第 5 項,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evidencejp_evidencekr_evidencede_evidencefr_evidenceus_evidence
大法官員額15 人(含院長、副院長)最高裁判所裁判官 15 人(含長官)憲法裁判所 9 人聯邦憲法法院 16 人(分 2 庭各 8 人)憲法委員會 9 人(不含當然委員前任總統)聯邦最高法院 9 人
任期8 年,不得連任,個別計算70 歲屆齡退休,無固定年限,10 年國民審查6 年,可連任12 年,不得連任,68 歲屆齡退休9 年,不得連任,每 3 年改選 1/3終身職(good behavior)
提名與同意機關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內閣提名(長官由內閣指名天皇任命),國民審查制3 人總統任命、3 人國會選任、3 人最高法院院長指名聯邦議會與聯邦參議院各選 8 人,須 2/3 多數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各任命 3 人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79 条(最高裁判所裁判官の任命と国民審査)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 111-113 조(헌법재판소의 구성과 권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釋權與憲法監督權)
🇩🇪 德國Grundgesetz Art. 93 und Art. 94(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 組織與管轄)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icles 56-63(Conseil constitutionnel)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II +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司法審查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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