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
-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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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範考試院職權,掌管國家考試、公務員銓敘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法制三大領域。
Q · 考試院到底在管什麼?跟我家退休金有什麼關係?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掌三件事:國家考試法制、公務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褒獎法制。直白講就是:公務員怎麼考進來、考進來後薪水怎麼算、能不能升遷、退休金怎麼領,全在考試院手裡。年金改革爭議的本質就是考試院銓敘部主導的法制變動。
白話解讀
五院之中,考試院是最容易被遺忘的一個。你可能講得出行政、立法、司法在做什麼,但要說考試院的職權,多數人答不上來。問題是,這個被你忽略的機關掌管著三件直接影響很多家庭的事:所有國家考試的法制(公務員考試、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技考試)、公務員的銓敘和退休(也就是俗稱的軍公教年金)、以及公務員的考績陞遷褒獎制度。本條把這三件事明確列入考試院職權,並用「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的句子,凍結了原憲法本文的舊規定(考試委員原本由國民大會同意、考試名額按省區分配)。改成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意味著考試院其實是個高度政治性的機關,每次提名都是執政黨與在野黨的角力,影響的是公務員制度未來幾年的走向。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為考試院的憲法依據條文,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三大職權範圍(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褒獎法制),並以「凍結條款」技術停止適用憲法本文第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條的舊規定,將考試委員任命方式由國民大會同意改為立法院同意,並廢除分區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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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考試院到底在管什麼?我考國考會跟考試委員接觸嗎?▾
考試院管三件事:所有國家考試的法制、公務員的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員的任免考績陞遷褒獎法制。但你考國考實際接觸的是考試院下的考選部(負責出題、評分、放榜),考試委員是政策性的職位,不會直接面試你。內行人提示:你考上公職之後的薪資怎麼算、能不能升遷、退休金怎麼領,全部都歸考試院的銓敘部管,這個機關才是你公務員生涯真正每天會碰到的地方。
Q2為什麼要在增修條文裡重新規定考試院?憲法本文不是已經有了嗎?▾
因為憲法本文第八十三條到八十五條設定的制度已經過時:考試委員原本由國民大會同意(但國民大會在民國89年已虛級化)、考試名額按省區分配(國共分治後不適用於台灣)。本條用「不適用憲法第八十X條」的語法把這些舊規定凍結,再重新規定改由立法院同意、廢除分區考試。內行人提示:「不適用」不是「廢止」,原憲法本文的文字還在,只是被增修條文蓋過。這種凍結技術讓憲改不必重寫憲法本文,是兩岸憲政結構長期擱置的折衷產物。
Q3考試院是什麼?跟其他四院差在哪?▾
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五院之一,掌管國家考試與公務員銓敘退休法制,是孫中山五權憲法獨立設計的機關。
Q4銓敘是什麼意思?跟人事任用差在哪?▾
銓敘是依考試及格資格、學經歷、年資核敘公務員官等職等與俸給的行政程序,是公務員「能不能升、能領多少」的基礎。
Q5凍結條款是什麼?為什麼憲法要這樣寫?▾
用增修條文宣告「不適用」原本文條文的技術,本文文字保留但停止運作。這是兩岸長期分治下避免改寫憲法本文引發法統爭議的折衷設計。
Q6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是什麼機關?▾
考試院下屬機關,公務員對機關不當處分(記過、調職、解職)的法定先行救濟管道,類似公務員的「申訴專責機關」。
Q7考試委員怎麼產生?任期多長?▾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名單,送立法院全院審查,過半同意後任命,任期 4 年,可連任一次。
Q8公務員被記過怎麼救濟?▾
向服務機關所屬主管院(如行政院、考試院)下屬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或申訴,30 日內申請,這是法定先行程序,沒走完不能直接打行政訴訟。
Q9公務員退休金算法是怎麼制定的?▾
考試院銓敘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授權,主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法制修正,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
Q10想當考試委員要什麼資格?▾
依考試院組織法,需具備特定學經歷(如曾任大學教授、特任官、考試及格高考榜首等),由總統考量政治平衡與專業背景提名。
Q11考試院 vs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差在哪?▾
考試院管「法制」(規則制定,例如退休金算法的法律),人事行政總處管「行政」(執行,例如退休金實際發放)。法制歸考試院,執行歸行政院。
Q12考試院 vs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差在哪?▾
考試院保訓會管「行政處分申訴」(如記過、調職),公務員懲戒法院管「懲戒處分」(如撤職、休職)。前者是機關內部處分救濟,後者是司法懲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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