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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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2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名額定為 7人至9人,任期為 4年,包含院長、副院長在內。
⚠️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lily5691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考考🐔 生寶寶 全退免付費
alicia90914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僅規劃及立法
weiwei946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考試院長 不一定有考試委員身份
很重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