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
-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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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範考試院職權,掌管國家考試、公務員銓敘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法制三大領域。
Q · 考試院到底在管什麼?跟我家退休金有什麼關係?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掌三件事:國家考試法制、公務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褒獎法制。直白講就是:公務員怎麼考進來、考進來後薪水怎麼算、能不能升遷、退休金怎麼領,全在考試院手裡。年金改革爭議的本質就是考試院銓敘部主導的法制變動。
白話解讀
五院之中,考試院是最容易被遺忘的一個。你可能講得出行政、立法、司法在做什麼,但要說考試院的職權,多數人答不上來。問題是,這個被你忽略的機關掌管著三件直接影響很多家庭的事:所有國家考試的法制(公務員考試、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技考試)、公務員的銓敘和退休(也就是俗稱的軍公教年金)、以及公務員的考績陞遷褒獎制度。本條把這三件事明確列入考試院職權,並用「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的句子,凍結了原憲法本文的舊規定(考試委員原本由國民大會同意、考試名額按省區分配)。改成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意味著考試院其實是個高度政治性的機關,每次提名都是執政黨與在野黨的角力,影響的是公務員制度未來幾年的走向。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為考試院的憲法依據條文,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三大職權範圍(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褒獎法制),並以「凍結條款」技術停止適用憲法本文第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條的舊規定,將考試委員任命方式由國民大會同意改為立法院同意,並廢除分區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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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考試院到底在管什麼?▾
管國家考試法制、公務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員任免考績陞遷褒獎三大事項。
Q2考試委員怎麼產生?▾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每屆 4 年。
Q3為什麼憲法本文還在但不適用?▾
增修條文用「凍結條款」技術停止適用本文,本文文字保留但實際運作看增修條文。
Q4考試院跟考選部、銓敘部關係?▾
考試院是上位憲法機關,考選部負責出題評分放榜,銓敘部負責薪資退休陞遷的銓敘行政。
Q5公務員年金改革為什麼跟考試院有關?▾
退撫基金法制是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的權限,由銓敘部主導修法。
Q6公務員被機關不當處分怎麼救濟?▾
向考試院下屬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或申訴,不是直接打行政訴訟。
Q7考試院職權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差在哪?▾
考試院管「法制」(規則制定),行政院人事總處管「行政」(執行)。例如退休金算法歸考試院,但實際發放歸行政院。
Q8分區考試是什麼?為什麼廢除?▾
原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按省區分配考試錄取名額,戒嚴時期實質偏好特定族群。本條停止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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