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lily56912
5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考考🐔 生寶寶 全退免付費
alicia90914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僅規劃及立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