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inyunbaby
2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名額定為 7人至9人,任期為 4年,包含院長、副院長在內。 ⚠️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lily5691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考考🐔 生寶寶 全退免付費
alicia90914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僅規劃及立法
weiwei946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考試院長 不一定有考試委員身份 很重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