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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 條(法官之保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為終身職,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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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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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39號 1. 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 2. 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3.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4. 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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