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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人一字第 172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三款之適用規定

全文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司法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依此制定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其性質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別法。按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規定係為方便該類人員轉任一般公務人員時勿需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程序而設,其所定之年限規定應僅適用於高等考試及格之一般公務人員範圍,不包括經司法官特考及格之法官、檢察官在內,法官受有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保障,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故其任用資格,自應以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人一字第 172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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