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最新筆記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但也屬於公務員
(c.f 公務人員考績法§3)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