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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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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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