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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人一字第 02078 號
要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適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公設辯護人及公證人之適用規定
全文內容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係指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包括律師) 轉任一般公務人員而言;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既已規定「司法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而公設辯護人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規定,係屬司法人員,且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已規定律師轉任公設辯護人應具備之任用資格,則律師轉任公設辯護人,自應優先適用上開規定;至於律師轉任公證人,亦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