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司法人員指的是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和檢察署的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這項法規的意義在於明確了司法人員的範疇和身份,並規定了他們在相關法院和檢察署的法定職責。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的相關文件,司法官不僅包括法官和檢察官,還包括一些特定的法庭人員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在法庭程序和司法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根據該法例,他們屬於司法人員的範疇之內。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立法理由明定適用本條例人員之範圍。
明定適用本條例人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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