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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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公设辩护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1. 具有公设辩护人考试及格的人员; 2. 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的任用资格的人员; 3. 通过律师考试且从事律师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且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的人员; 4. 通过军法官考试且担任相当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绩优良的人员。 关于公设辩护人的管理规则,则由司法院来制定。 这些要求确保了公设辩护人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一名法官或檢察官具有相应的任用资格,他们可以直接成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公设辩护人。另外,通过律师考试且从事律师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的律师也可以成为公设辩护人。此外,持有军法官任用资格且担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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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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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