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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3 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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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對於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任用,都必須另外由法律來規定。例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249號解釋,對於醫事人員的任用,須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的醫師,並由公立醫療機構聘用的情況,需要符合相關人事法規的規定才能進行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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