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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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 2.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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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依附表定之,其應適用之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屬行政管理權範疇。
Q · 地檢署能配多少檢察官,是誰決定的?
由行政院核定,不是法務部或檢察總長
依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由附表寫定,而各署實際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核定權在行政院。這代表檢察體系的組織規模屬於行政管理事項:行政院不能干預個案偵辦,卻能透過員額編制決定每個檢察署的辦案能量。
白話解讀
你住的城市為什麼有地檢署?人口少的離島為什麼也要設一個檢察分署?這條法律給了答案:地檢署的等級和員額不是檢察官自己決定的,是用一張附表寫死的,而調整這張表的權力在行政院手上,不在法務部,也不在檢察總長。這代表什麼?代表檢察體系的人力配置是「行政權」管的,不是「司法權」內部自治。當你看到某個地檢署案件爆量、檢察官累到沒時間細查你的告訴,源頭可能不是那個署懶散,是行政院還沒把員額調上去。這條看起來像行政條文,實際上是在告訴你:檢察體系的肌肉量,是被誰捏在手裡的。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為檢察機關組織編制的授權規範,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以附表定之,並將各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的核定權賦予行政院,確立檢察體系人力配置屬行政管理權範疇,與檢察官個案偵辦的獨立性分屬不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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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依附表辦理,其應適用之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
Q2地檢署的員額是誰決定的?
員額依附表,適用類別及變更的核定權在行政院,不是法務部,也不是檢察總長。
Q3行政院能決定員額,代表能管檢察官辦案嗎?
不能。核定的是組織規模,個案偵辦受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保障,行政院不得介入個案。
Q4第 73 條和第 74、75 條差在哪?
73 條管地方檢察署、74 條管高等檢察署、75 條管最高檢察署的員額,皆依附表辦理。
Q5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是什麼?
檢察組織編制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分署的類別、員額依附表,適用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
Q6檢察署的「類別」是什麼意思?
依轄區規模與案件量區分的等級,決定該署可配置的檢察官與各類人員上限。
Q7什麼是檢察分署?
地方檢察署在轄區內設置的辦案據點,組織與員額通常較本署小,同受附表規範。
Q8員額依附表是什麼意思?
代表各檢察署的職員人數上限由法定附表寫定,不能由各署任意增減。
Q9怎麼查地檢署的員額編制?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法院組織法本文後的附表,即可看到各檢察署的類別與員額。
Q10覺得地檢署人力不足要怎麼反映?
源頭在行政院核定的編制,可透過陳情或在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請民代質詢監督。
Q11檢察署類別變更的程序怎麼走?
由主管機關評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屬行政管理權,非檢察體系內部自治。
Q12怎麼判斷案件慢是不是員額問題?
比對該署的案件量與附表員額、近年核定調整紀錄,可看出是否人力長期落後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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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署層級 | 員額依據 | 類別變更核定者 |
|---|---|---|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3條) | 附表 | 行政院 |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4條) | 附表 | 行政院 |
| 最高檢察署(第75條) | 附表 | 無類別變更設計,僅員額依附表 |
員額依據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3條)
- 附表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4條)
- 附表
- 最高檢察署(第75條)
- 附表
類別變更核定者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3條)
- 行政院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4條)
- 行政院
- 最高檢察署(第75條)
- 無類別變更設計,僅員額依附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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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11008 制定)
推事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0880112 修正)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配合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二之增訂,修正本條第一項附表相關員額。
(0940520 修正)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文本文不修正,修正附表書記官及通譯之職稱。
(1101123 修正)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附表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推事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本條係新增條文。
本條文未修正,配合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二之增訂,修正本條第一項附表相關員額。
條文本文不修正,修正附表書記官及通譯之職稱。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附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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