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
- 1.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 2.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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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依附表定之,其應適用之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屬行政管理權範疇。
Q · 地檢署能配多少檢察官,是誰決定的?
依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由附表寫定,而各署實際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核定權在行政院。這代表檢察體系的組織規模屬於行政管理事項:行政院不能干預個案偵辦,卻能透過員額編制決定每個檢察署的辦案能量。
白話解讀
你住的城市為什麼有地檢署?人口少的離島為什麼也要設一個檢察分署?這條法律給了答案:地檢署的等級和員額不是檢察官自己決定的,是用一張附表寫死的,而調整這張表的權力在行政院手上,不在法務部,也不在檢察總長。這代表什麼?代表檢察體系的人力配置是「行政權」管的,不是「司法權」內部自治。當你看到某個地檢署案件爆量、檢察官累到沒時間細查你的告訴,源頭可能不是那個署懶散,是行政院還沒把員額調上去。這條看起來像行政條文,實際上是在告訴你:檢察體系的肌肉量,是被誰捏在手裡的。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為檢察機關組織編制的授權規範,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以附表定之,並將各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的核定權賦予行政院,確立檢察體系人力配置屬行政管理權範疇,與檢察官個案偵辦的獨立性分屬不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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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依附表辦理,其應適用之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
Q2地檢署的員額是誰決定的?▾
員額依附表,適用類別及變更的核定權在行政院,不是法務部,也不是檢察總長。
Q3行政院能決定員額,代表能管檢察官辦案嗎?▾
不能。核定的是組織規模,個案偵辦受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保障,行政院不得介入個案。
Q4第 73 條和第 74、75 條差在哪?▾
73 條管地方檢察署、74 條管高等檢察署、75 條管最高檢察署的員額,皆依附表辦理。
Q5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是什麼?▾
檢察組織編制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分署的類別、員額依附表,適用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
Q6檢察署的「類別」是什麼意思?▾
依轄區規模與案件量區分的等級,決定該署可配置的檢察官與各類人員上限。
Q7什麼是檢察分署?▾
地方檢察署在轄區內設置的辦案據點,組織與員額通常較本署小,同受附表規範。
Q8員額依附表是什麼意思?▾
代表各檢察署的職員人數上限由法定附表寫定,不能由各署任意增減。
Q9怎麼查地檢署的員額編制?▾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法院組織法本文後的附表,即可看到各檢察署的類別與員額。
Q10覺得地檢署人力不足要怎麼反映?▾
源頭在行政院核定的編制,可透過陳情或在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請民代質詢監督。
Q11檢察署類別變更的程序怎麼走?▾
由主管機關評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屬行政管理權,非檢察體系內部自治。
Q12怎麼判斷案件慢是不是員額問題?▾
比對該署的案件量與附表員額、近年核定調整紀錄,可看出是否人力長期落後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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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署層級 | 員額依據 | 類別變更核定者 |
|---|---|---|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3條) | 附表 | 行政院 |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第74條) | 附表 | 行政院 |
| 最高檢察署(第75條) | 附表 | 無類別變更設計,僅員額依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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