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4 條
快速跳轉
- 1.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 2.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4條規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類別與員額依附表定之,應適用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
Q · 高等檢察署有幾個分署、多少檢察官,是誰決定的?
依法院組織法74條,類別員額依附表,行政院核定
依法院組織法第74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都由該法附表規定,而各高檢署或分署實際應適用哪一種類別、以及類別的變更,由行政院決定。換句話說,高檢署能配多少檢察官、設幾個分署,立法權給了框架(附表),但實際資源配置的決定權握在行政院手上。
白話解讀
高等檢察署是台灣檢察體系的「中層」:上有最高檢察署,下有地檢署。它接的是上訴到二審的刑事案件,也是很多重大社會案件的決勝戰場。但你可能不知道,這層的人力配置權,跟地檢署一樣,握在行政院手裡。一張附表決定了高檢署有多少檢察官、有多少分署、能配多少資源。當你看到一件二審刑案拖了三年才有結果,可能不是承辦檢察官辦事慢,是高檢署人手就這麼多,案件排隊排到天荒地老。這條看起來只是組織法的小齒輪,實際上是台灣檢察體系「能不能跟得上案件量」的天花板。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4條為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員額編制授權條款,規定其類別與員額依該法附表定之,並授權行政院核定各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構成二審檢察機關人力配置的法定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組織法74條是什麼?
規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類別與員額依該法附表,並授權行政院核定各署應適用之類別與變更,是二審檢察機關人力編制的法源。
Q2高等檢察署有幾個分署?
全台高檢署除本署外設有多個檢察分署(如台中、台南、高雄、花蓮、金門等),每個分署都依本條附表獨立編列員額,不是本署的下屬辦公室。
Q3高檢署員額是誰決定的?
員額與類別的框架由法律附表規定,但各署實際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核定,等於人力資源配置權在行政院。
Q4高等檢察署是什麼層級?
對應高等法院的二審檢察機關,上有最高檢察署、下有地方檢察署,是檢察體系的中層。
Q5什麼是高檢署的「附表」?
法院組織法後附的員額編制表,列出各高檢署及分署的類別與員額名額上限。
Q6高檢署和地檢署差在哪?
地檢署是第一線偵查起訴,高檢署主責二審上訴審查與上訴決定,員額分別依73、74條附表。
Q7高檢署員額怎麼決定?
框架由法律附表規定,各署實際應適用的類別及變更由行政院核定。
Q8怎麼查高檢署有幾個分署?
查法院組織法附表,或查司法院、法務部公告的各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置清單。
Q9高檢署員額不足會怎樣?
可能造成二審刑事案件排隊、審結時間拉長,影響上訴審查與重大案件專案能量。
Q10如何分辨高檢署本署和分署?
本署設於院本部,分署(台中、台南、高雄、花蓮、金門等)依附表獨立編列員額,非本署下屬。
Q11法院組織法74條 vs 73條差在哪?
73條規範地方檢察署員額,74條規範高等檢察署員額,兩者都依附表、都由行政院核定類別。
Q12法院組織法74條 vs 75條差在哪?
74條是高檢署及分署(有類別變更問題),75條是最高檢察署員額(單一機關,無類別變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jianshu_73 | gaojianshu_74 | zuigaojianshu_75 |
|---|---|---|---|
| 規範對象 | 地方檢察署及分署員額 | 高等檢察署及分署員額 | 最高檢察署員額 |
| 員額依據 | 依附表 | 依附表 | 依附表 |
| 類別變更核定機關 | 行政院 | 行政院 | (最高檢無類別變更問題) |
gejianshu_73
- 規範對象
- 地方檢察署及分署員額
- 員額依據
- 依附表
- 類別變更核定機關
- 行政院
gaojianshu_74
- 規範對象
- 高等檢察署及分署員額
- 員額依據
- 依附表
- 類別變更核定機關
- 行政院
zuigaojianshu_75
- 規範對象
- 最高檢察署員額
- 員額依據
- 依附表
- 類別變更核定機關
- (最高檢無類別變更問題)
立法沿革 5 版
(0211008 制定)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中國語言。
(0781208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增條文。
(0880112 修正)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配合第六十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本條第一項附表相關員額。
(0940520 修正)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文本文不修正,修正附表書記官、通譯及書記之職稱。
(1101123 修正)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附表文字。 二、附表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中國語言。
本條係新增條文。
本條文未修正,配合第六十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本條第一項附表相關員額。
條文本文不修正,修正附表書記官、通譯及書記之職稱。
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附表文字。 二、附表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