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廳民一字第 01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自得依法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

全文內容

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九條之適用範圍,本院院解字第三八八二號解釋有案,現仍繼續有效。惟審判長與律師在法庭開庭時,均為執行職務,審判長依法有維持法庭秩序之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有遵守法庭秩序之義務,此觀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及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自得依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廳民一字第 01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自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