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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廳民一字第 0103 號
要旨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自得依法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
全文內容
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九條之適用範圍,本院院解字第三八八二號解釋有案,現仍繼續有效。惟審判長與律師在法庭開庭時,均為執行職務,審判長依法有維持法庭秩序之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有遵守法庭秩序之義務,此觀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及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自得依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