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97 條(聲請命供擔保之限制)

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被告一旦就本案為言詞辯論,即不得再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Q · 律師已經開始談案情了,還能要求對方繳擔保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97 條本文,被告一旦就本案為言詞辯論,就不得再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但書設了安全閥:若應供擔保的事由(例如原告其實在台灣沒有住所、事務所、營業所)是「知悉在後」,仍可聲請。關鍵在於能否證明你是辯論後才知情,保留查詢紀錄與時間點是核心。

白話解讀

法律給了你一張防禦牌(要求外國原告繳擔保金),但這張牌有一個隱藏的使用期限。一旦你的律師站起來就案件的實質問題開始辯論,不管說了多少,哪怕只講了一句跟案情有關的話,這張牌就作廢了。法律的邏輯是:你都已經進入正式戰鬥了,現在才說「等等,先讓對方繳入場費」,太晚了。但有一個關鍵但書:如果你是在辯論之後才發現對方其實在台灣沒有住所、事務所和營業所(例如你本來以為對方在台灣有分公司,後來才查到那間分公司已經撤銷登記了),你還是可以聲請。這個例外救了很多不知情的被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97 條為供擔保聲請的時限規範:被告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者,即喪失聲請命原告供擔保的權利;惟若應供擔保之事由係於辯論後始知悉,則不受此限。本條以程序失權的方式,平衡訴訟程序安定性與被告防禦機會。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9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的時間界線:本案言詞辯論前可聲請,辯論後原則失權。

Q2什麼算「本案之言詞辯論」?

對案件實質爭點的表態,包含準備程序中就實體爭點的陳述;單純程序問題不算。

Q3辯論後才發現對方是外國公司怎麼辦?

援引但書「知悉在後」例外,仍可聲請,但要能證明你是事後才知情。

Q4第97條跟第96條差在哪?

第96條是供擔保的要件,第97條是聲請的時限,兩條要搭配看。

Q5供擔保聲請有具體天數限制嗎?

本文以「本案言詞辯論前」為界,但書情形須於知悉後儘速聲請,法無明定天數。

Q6準備程序談過案情還能聲請嗎?

若已就實體爭點陳述,實務上可能被認定已進入本案辯論而失權,風險高。

Q7第97條怎麼跟第98條一起用?

聲請供擔保後可依第98條拒絕本案辯論,把案件凍在程序階段直到擔保裁定。

Q8外國原告如何應對被告的供擔保抗辯?

策略是盡快推進本案辯論讓被告失權,但要留意但書讓被告可回頭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否聲請供擔保關鍵
本案言詞辯論前完整防禦選擇權
本案言詞辯論後(一般)不可已失權,程序安定性優先
辯論後但事由知悉在後可(但書)須證明知悉在後,保留查證時點
僅就程序問題(管轄)發言不構成本案言詞辯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75 条(訴訟費用の担保)— 被告が本案について弁論をした後は申立て不可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18조(담보제공 신청권의 상실)— 본안에 관하여 변론한 뒤에는 신청 불가
🇩🇪 德國ZPO § 110(Prozesskostensicherheit für ausländische Kläger)配合失權法理
🇺🇸 美國如 California CCP § 1030(security for costs,對外州/外國原告)— 各州規定不一,聯邦無統一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