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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 條(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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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2. 2.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條規定財團設立應登記八項事項,包括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董事與代表人等,由董事向主管機關辦理始具法人格。

Q · 基金會(財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些事項?

民法61條列八項登記事項,少一項就退件

依民法第61條,財團設立時應登記八項事項: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年月日、董事姓名及住所(設監察人者並登記其姓名住所)、代表法人之董事姓名、存立時期。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並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八項缺一即可能遭退件補正,完成登記後財團法人才正式取得法律人格,得以自己名義持有財產、簽約與訴訟。

深度解讀

登記是財團法人從紙上計畫變成法律實體的最後一步。前面拿到了主管機關的許可(第59條),寫好了捐助章程(第60條),現在要把八個關鍵資訊釘進公開登記簿裡。為什麼是這八項?因為它們回答了外界對這個基金會最基本的問題:你為什麼存在?你叫什麼?你在哪裡?你有多少錢?誰在管你?誰能代表你對外簽約?你打算存在多久?這些資訊一旦登記,就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閱。這不只是行政手續,它建立了公眾對基金會的信任基礎。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款,民國70年修正時增加了監察人的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你的基金會設了監察人(類似公司的監察人,負責監督董事會),這個人的名字也要公開。另外第二項規定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不是向法院。這跟社團法人向法院登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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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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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1 條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