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 條(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 1.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 2.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條規定財團設立應登記八項事項,包括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董事與代表人等,由董事向主管機關辦理始具法人格。
Q · 基金會(財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些事項?
依民法第61條,財團設立時應登記八項事項: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年月日、董事姓名及住所(設監察人者並登記其姓名住所)、代表法人之董事姓名、存立時期。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並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八項缺一即可能遭退件補正,完成登記後財團法人才正式取得法律人格,得以自己名義持有財產、簽約與訴訟。
白話解讀
登記是財團法人從紙上計畫變成法律實體的最後一步。前面拿到了主管機關的許可(第59條),寫好了捐助章程(第60條),現在要把八個關鍵資訊釘進公開登記簿裡。為什麼是這八項?因為它們回答了外界對這個基金會最基本的問題:你為什麼存在?你叫什麼?你在哪裡?你有多少錢?誰在管你?誰能代表你對外簽約?你打算存在多久?這些資訊一旦登記,就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閱。這不只是行政手續,它建立了公眾對基金會的信任基礎。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款,民國70年修正時增加了監察人的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你的基金會設了監察人(類似公司的監察人,負責監督董事會),這個人的名字也要公開。另外第二項規定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不是向法院。這跟社團法人向法院登記不同,別搞混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條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的事項規範,明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日期、董事與監察人資訊、代表董事及存立時期等八項,並要求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是財團法人從受許可邁向取得法律人格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財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八項?▾
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年月日、董事姓名住所、代表法人之董事、存立時期。
Q2財團法人登記要向誰辦理?▾
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不是向法院(社團法人才向法院)。
Q3拿到許可就算成立了嗎?▾
沒有。許可只是同意設立,完成登記才取得法律人格,未登記前不能以法人名義行為。
Q4怎麼查基金會是否合法登記?▾
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或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系統查詢,可看到名稱、許可字號、董事名單。
Q5基金會一定要設監察人嗎?▾
民法未強制,故第六款用條件句;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42條應設監察人。
Q6登記事項變更要在多久內辦理?▾
財團法人法第16條規定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Q7登記要附哪些文件?▾
除八項事項書面外,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並通常檢附許可函、董事監察人就任同意書、財產證明。
Q8沒辦變更登記有什麼後果?▾
不影響法人資格,但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且未登記之變更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oundation | association |
|---|---|---|
| 登記機關 | 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 法院 |
| 成立基礎 | 捐助財產(無社員) | 社員結合 |
| 備案文件 | 捐助章程或遺囑 | 章程、社員名冊 |
| 監督密度 | 主管機關許可並持續監督 | 法院登記、主管機關監督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