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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1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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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2. 2.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條規定財團設立應登記八項事項,包括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董事與代表人等,由董事向主管機關辦理始具法人格。

Q · 基金會(財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些事項?

民法61條列八項登記事項,少一項就退件

依民法第61條,財團設立時應登記八項事項: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年月日、董事姓名及住所(設監察人者並登記其姓名住所)、代表法人之董事姓名、存立時期。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並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八項缺一即可能遭退件補正,完成登記後財團法人才正式取得法律人格,得以自己名義持有財產、簽約與訴訟。

白話解讀

登記是財團法人從紙上計畫變成法律實體的最後一步。前面拿到了主管機關的許可(第59條),寫好了捐助章程(第60條),現在要把八個關鍵資訊釘進公開登記簿裡。為什麼是這八項?因為它們回答了外界對這個基金會最基本的問題:你為什麼存在?你叫什麼?你在哪裡?你有多少錢?誰在管你?誰能代表你對外簽約?你打算存在多久?這些資訊一旦登記,就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閱。這不只是行政手續,它建立了公眾對基金會的信任基礎。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款,民國70年修正時增加了監察人的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你的基金會設了監察人(類似公司的監察人,負責監督董事會),這個人的名字也要公開。另外第二項規定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不是向法院。這跟社團法人向法院登記不同,別搞混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條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的事項規範,明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受許可日期、董事與監察人資訊、代表董事及存立時期等八項,並要求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是財團法人從受許可邁向取得法律人格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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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一個基金會是不是合法登記的?

最直接的方式是上各主管機關的網站查詢,或到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系統搜尋。合法登記的財團法人會有完整登記資料,包括法人名稱、許可字號、董事名單。若要捐款給某基金會,除了查登記,同時查它的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報表(財團法人法第24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三分鐘就能判斷這個基金會是認真做事還是掛名運作。

Q2基金會可以不設監察人嗎?

民法沒有強制要求,所以第六款用設有監察人者的條件句。但財團法人法第42條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設監察人。民間基金會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越來越多主管機關在許可時會要求設置。有監察人的基金會治理透明度通常更高,捐款人與合作方的信任度也更高,因此有沒有設監察人是一個快速篩選指標。

Q3財團法人設立要登記哪八項事項?

依民法第61條,財團設立應登記八項: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財產之總額、受許可之年月日、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監察人者並登記其姓名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並附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八項缺一可能遭退件補正。

Q4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登記差在哪?

財團向主管機關登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且須附捐助章程;社團向法院登記、以社員結合為基礎。

Q5什麼是捐助章程?

捐助人就財團目的、財產與組織所訂的根本規則,民法第60條要求設立時訂立、第61條登記時附具備案。

Q6受許可的年月日為什麼要登記?

它標示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點,是判斷許可是否失效、登記是否逾期的基準,也是公眾查核的依據。

Q7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怎麼辦?

取得許可→備妥捐助章程→整理八項事項→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完成取得法人格。

Q8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八項事項書面、許可函、捐助章程或遺囑、董事及監察人就任同意書、財產證明文件。

Q9登記事項變更要在多久內辦?

財團法人法第16條規定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可能遭裁罰。

Q10怎麼查基金會有沒有合法登記?

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或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系統查詢名稱、許可字號與董事名單。

Q11許可 vs 登記哪個才算成立?

登記才算。許可只是同意設立,完成登記才取得法律人格,未登記前不能以法人名義行為。

Q12財團登記向主管機關 vs 社團向法院差在哪?

民國70年後財團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社團向法院登記,搞錯機關會被退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undationassociation
登記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法院
成立基礎捐助財產(無社員)社員結合
備案文件捐助章程或遺囑章程、社員名冊
監督密度主管機關許可並持續監督法院登記、主管機關監督

foundation

登記機關
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成立基礎
捐助財產(無社員)
備案文件
捐助章程或遺囑
監督密度
主管機關許可並持續監督

association

登記機關
法院
成立基礎
社員結合
備案文件
章程、社員名冊
監督密度
法院登記、主管機關監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302条(設立の登記)
韓國민법 제49조(법인의 등기사항)
中國民法典 第92条(捐助法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記規定
德國BGB §§ 80b, 82b(Stiftungsregister/2023 年改革後登記)
法國Loi n° 87-571 du 23 juillet 1987(fondation reconnue d'utilité publiq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七、限制董事代表權者,其限制。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官署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備案。

(0701222 修正)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八各款不修正。第六款為配合法人設置監察人制度,予以增列。第七款之修正,其理由見第四十八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二、財團法人之聲請許可及登記等程序,應包括在前條第一項設立行為之內,且前條第一項但書之遺囑,應可代替捐助章程,為配合前條之規定,爰在本條第二項末句增列「或遺囑」字樣,以應實用需要。

(0180420 制定)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七、限制董事代表權者,其限制。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官署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備案。

(0701222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八各款不修正。第六款為配合法人設置監察人制度,予以增列。第七款之修正,其理由見第四十八條修正理由說明之一。   二、財團法人之聲請許可及登記等程序,應包括在前條第一項設立行為之內,且前條第一項但書之遺囑,應可代替捐助章程,為配合前條之規定,爰在本條第二項末句增列「或遺囑」字樣,以應實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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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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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1 條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