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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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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2.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3. 3.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是否實際領取,期限即開始計算。

Q · 法院文件寄存在派出所,我沒去領算送達嗎?

算。寄存日起第十天就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都失敗時,法院得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在門首與信箱各貼放一份通知書。關鍵在第二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你實際有沒有去領取。文書雖由寄存機關保存兩個月,但法律效力在第十天就啟動,上訴或答辯期限從生效日隔天起算。

深度解讀

你搬了家沒改地址,或白天上班家裡沒人,法院的文書送了兩次都沒人收。郵差不會一直來。這時他會把文書寄存在你住處附近的派出所或區公所,然後在你家門口貼一張通知單、信箱再放一張。接下來是重點:從寄存那天起算第十天,不管你有沒有去領,法律上就視為你已經收到。這十天不是讓你慢慢來的寬限期,是效力自動啟動前的緩衝。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收到,怎麼可能算數」,結果上訴期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默默過期。等他終於發現的時候,救濟的窗口早就關上了。派出所會幫你保存文書兩個月,但問題是:效力在第十天就生效,不是第六十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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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2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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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