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是否實際領取,期限即開始計算。
Q · 法院文件寄存在派出所,我沒去領算送達嗎?
算。寄存日起第十天就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都失敗時,法院得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在門首與信箱各貼放一份通知書。關鍵在第二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你實際有沒有去領取。文書雖由寄存機關保存兩個月,但法律效力在第十天就啟動,上訴或答辯期限從生效日隔天起算。
你搬了家沒改地址,或白天上班家裡沒人,法院的文書送了兩次都沒人收。郵差不會一直來。這時他會把文書寄存在你住處附近的派出所或區公所,然後在你家門口貼一張通知單、信箱再放一張。接下來是重點:從寄存那天起算第十天,不管你有沒有去領,法律上就視為你已經收到。這十天不是讓你慢慢來的寬限期,是效力自動啟動前的緩衝。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收到,怎麼可能算數」,結果上訴期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默默過期。等他終於發現的時候,救濟的窗口早就關上了。派出所會幫你保存文書兩個月,但問題是:效力在第十天就生效,不是第六十天。
寄存送達是指本人送達及補充送達均無法完成時,將應送達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及信箱各置放一份送達通知書,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視為合法送達生效的送達方法,為民事訴訟送達制度中本人送達失敗後的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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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民國92年修法後,送達通知書改為兩份,一份貼門口、一份放信箱,就是為了防止單一張遺失。只要送達人依法製作了兩份通知並分別放置,即使你事後沒看到,送達程序在法律上仍然完成。
寄存送達不會因為你人在國外就不生效。但若能證明出國期間確實無法知悉,可在回國後嘗試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法院會審酌是否有歸責事由。經常出國者宜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
自寄存日起第十日視為送達生效,上訴或答辯期限同步起算,未及時處理可能逾期喪失救濟。
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皆不能時,將文書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並通知,第十日生效的替代送達方法。
92年修法為防止單一份遺失,改為門首黏貼一份、信箱置放一份,提高應受送達人知悉機會。
寄存送達仍有具體送達處所,第十日生效;公示送達用於住居所不明,以公告替代,期滿生效。
送達生效日為寄存日起第十日,判決上訴期間二十日自生效日隔天起算(民訴§440)。
立即到指定機關領取文書→記下寄存日算第十天為生效日→確認期限→必要時諮詢律師。
若因不可歸責事由不知悉,可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請求回復期限。
蒐集你已遷離該地址的證明(新租約、戶籍遷移、水電帳單),主張送達處所非合法住居所。
補充送達優先,須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無法補充送達才啟動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是當事人「拒絕收領」時將文書置於現場;寄存送達是「找不到人收」時寄存於機關。
| 送達方式 | 要件 | 生效時點 | 適用順位 |
|---|---|---|---|
| 本人送達(§136) | 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 | 交付時 | 第一順位 |
| 補充送達(§137) | 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交付時 | 本人不獲會晤時 |
| 寄存送達(§138) | 前二者皆不能,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兩份通知 | 寄存日起第十日 | 本人與補充送達皆失敗 |
| 留置送達(§139) |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 | 置於送達處所時 | 拒絕收領時 |
| 公示送達(§149) | 住居所不明或寄存仍不能完成 | 公告期滿(通常二十日) | 最終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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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學徒或受僱人。但應詢明其人係即能轉交者,方得為之。 前項規定,如受交付之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之。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公安局或鄰長處,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送達於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學徒或受僱人。但應詢明其人係即能轉交者,方得為之。 前項規定,如受交付之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之。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公安局或鄰長處,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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