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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38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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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2.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3. 3.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是否實際領取,期限即開始計算。

Q · 法院文件寄存在派出所,我沒去領算送達嗎?

算。寄存日起第十天就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都失敗時,法院得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在門首與信箱各貼放一份通知書。關鍵在第二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你實際有沒有去領取。文書雖由寄存機關保存兩個月,但法律效力在第十天就啟動,上訴或答辯期限從生效日隔天起算。

白話解讀

你搬了家沒改地址,或白天上班家裡沒人,法院的文書送了兩次都沒人收。郵差不會一直來。這時他會把文書寄存在你住處附近的派出所或區公所,然後在你家門口貼一張通知單、信箱再放一張。接下來是重點:從寄存那天起算第十天,不管你有沒有去領,法律上就視為你已經收到。這十天不是讓你慢慢來的寬限期,是效力自動啟動前的緩衝。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收到,怎麼可能算數」,結果上訴期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默默過期。等他終於發現的時候,救濟的窗口早就關上了。派出所會幫你保存文書兩個月,但問題是:效力在第十天就生效,不是第六十天。

法律定性

寄存送達是指本人送達及補充送達均無法完成時,將應送達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及信箱各置放一份送達通知書,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視為合法送達生效的送達方法,為民事訴訟送達制度中本人送達失敗後的替代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知單被風吹掉或被鄰居撕掉了,送達還算數嗎?

算。民國92年修法後,送達通知書改為兩份,一份貼門口、一份放信箱,就是為了防止單一張遺失。只要送達人依法製作了兩份通知並分別放置,即使你事後沒看到,送達程序在法律上仍然完成。

Q2我人在國外出差,根本不可能十天內去領,怎麼辦?

寄存送達不會因為你人在國外就不生效。但若能證明出國期間確實無法知悉,可在回國後嘗試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法院會審酌是否有歸責事由。經常出國者宜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

Q3法院文件寄存派出所沒領會怎樣?

自寄存日起第十日視為送達生效,上訴或答辯期限同步起算,未及時處理可能逾期喪失救濟。

Q4寄存送達是什麼?

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皆不能時,將文書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並通知,第十日生效的替代送達方法。

Q5送達通知書為什麼要兩份?

92年修法為防止單一份遺失,改為門首黏貼一份、信箱置放一份,提高應受送達人知悉機會。

Q6寄存送達和公示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仍有具體送達處所,第十日生效;公示送達用於住居所不明,以公告替代,期滿生效。

Q7寄存送達上訴期限怎麼算?

送達生效日為寄存日起第十日,判決上訴期間二十日自生效日隔天起算(民訴§440)。

Q8收到寄存通知單該怎麼處理?

立即到指定機關領取文書→記下寄存日算第十天為生效日→確認期限→必要時諮詢律師。

Q9錯過寄存送達期限還能補救嗎?

若因不可歸責事由不知悉,可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請求回復期限。

Q10怎麼證明寄存送達有瑕疵?

蒐集你已遷離該地址的證明(新租約、戶籍遷移、水電帳單),主張送達處所非合法住居所。

Q11寄存送達 vs 補充送達哪個先用?

補充送達優先,須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無法補充送達才啟動寄存送達。

Q12寄存送達 vs 留置送達差在哪?

留置送達是當事人「拒絕收領」時將文書置於現場;寄存送達是「找不到人收」時寄存於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要件生效時點適用順位
本人送達(§136)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交付時第一順位
補充送達(§137)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交付時本人不獲會晤時
寄存送達(§138)前二者皆不能,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兩份通知寄存日起第十日本人與補充送達皆失敗
留置送達(§139)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置於送達處所時拒絕收領時
公示送達(§149)住居所不明或寄存仍不能完成公告期滿(通常二十日)最終手段

要件

本人送達(§136)
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
補充送達(§137)
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寄存送達(§138)
前二者皆不能,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兩份通知
留置送達(§139)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
公示送達(§149)
住居所不明或寄存仍不能完成

生效時點

本人送達(§136)
交付時
補充送達(§137)
交付時
寄存送達(§138)
寄存日起第十日
留置送達(§139)
置於送達處所時
公示送達(§149)
公告期滿(通常二十日)

適用順位

本人送達(§136)
第一順位
補充送達(§137)
本人不獲會晤時
寄存送達(§138)
本人與補充送達皆失敗
留置送達(§139)
拒絕收領時
公示送達(§149)
最終手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7条(書留郵便等に付する送達)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7조(우편송달)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89条(留置送达)
德國ZPO § 181(Ersatzzustellung durch Niederleg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56(signification à domicile avec dépôt)
美國FRCP Rule 4(e)(2)(substituted service,無完全對應之寄存制度,僅功能近似的替代送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送達於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學徒或受僱人。但應詢明其人係即能轉交者,方得為之。   前項規定,如受交付之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之。

(0231219 制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公安局或鄰長處,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0341130 修正)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0920114 修正)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190913 制定)

送達於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學徒或受僱人。但應詢明其人係即能轉交者,方得為之。   前項規定,如受交付之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之。

(0231219 制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公安局或鄰長處,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0341130 修正)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0920114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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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