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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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是否實際領取,期限即開始計算。
Q · 法院文件寄存在派出所,我沒去領算送達嗎?
算。寄存日起第十天就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都失敗時,法院得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在門首與信箱各貼放一份通知書。關鍵在第二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不論你實際有沒有去領取。文書雖由寄存機關保存兩個月,但法律效力在第十天就啟動,上訴或答辯期限從生效日隔天起算。
深度解讀
你搬了家沒改地址,或白天上班家裡沒人,法院的文書送了兩次都沒人收。郵差不會一直來。這時他會把文書寄存在你住處附近的派出所或區公所,然後在你家門口貼一張通知單、信箱再放一張。接下來是重點:從寄存那天起算第十天,不管你有沒有去領,法律上就視為你已經收到。這十天不是讓你慢慢來的寬限期,是效力自動啟動前的緩衝。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收到,怎麼可能算數」,結果上訴期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默默過期。等他終於發現的時候,救濟的窗口早就關上了。派出所會幫你保存文書兩個月,但問題是:效力在第十天就生效,不是第六十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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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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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