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留置送達)
-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2.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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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時,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即完成送達,拒收不影響其效力。
Q · 我拒收法院文書,是不是就不算被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若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人會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從留置那一刻起送達即完成,與你簽不簽名無關。若現場難以留置(如放門口會遺失),則準用第 138 條改為寄存送達。拒收不會讓案件停止,只會在送達證書留下「拒絕收領」紀錄。
白話解讀
送達人按你家門鈴,你開門看到是法院文書,說了一句「我不收」然後把門關上。你以為這招有用?送達人會把文書直接放在你家門口,然後在送達證書上寫下「拒收,留置送達」。從那一秒起,法律上你就已經收到了,跟你簽不簽名一點關係都沒有。你的拒絕動作在法律上的效果是零。更麻煩的是,如果門口沒辦法放(比如你家在公寓走廊、文書放地上會被別人拿走),送達人會改用第138條的寄存送達,送去派出所。你不但沒有延遲任何事,送達證書上還多了一筆「拒絕收領」的紀錄。法官翻卷看到這個紀錄,對你的態度不會更好。
法律定性
留置送達指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將該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的送達方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屬於送達制度中對抗惡意拒收的補充手段;若難以留置,準用第 138 條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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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139 條是什麼?▾
規範留置送達,無理由拒收時文書留在送達處所即生效。
Q2拒收法院傳票有用嗎?▾
沒用,只會從交付送達變成留置送達,效力相同。
Q3留置送達何時生效?▾
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那一刻當場生效,無緩衝期。
Q4什麼是有法律上理由的拒收?▾
如文書送錯人、非本人應收,屬合法拒收,留置送達不成立。
Q5留置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留置當場生效,寄存須自寄存日起 10 日生效。
Q6家人幫我拒收算留置送達嗎?▾
視送達人判斷與證書記載,明確拒收可留置,僅稱不在則走補充送達。
Q7難以留置時怎麼辦?▾
準用第 138 條改寄存送達,送至自治或警察機關。
Q8留置送達後上訴期怎麼算?▾
自留置那一刻起算,判決上訴期 20 日(第 44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留置送達_第139條 | 補充送達_第137條 | 寄存送達_第138條 |
|---|---|---|---|
| 觸發要件 | 無理由拒絕收領 | 本人不獲會晤 | 前二者均不能為之 |
| 交付對象 | 置於送達處所(無人收) | 同居人或受僱人 | 自治或警察機關 |
| 生效時點 | 留置當場生效 | 交付時生效 | 寄存日起 10 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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