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留置送達)
-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2.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時,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即完成送達,拒收不影響其效力。
Q · 我拒收法院文書,是不是就不算被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若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人會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從留置那一刻起送達即完成,與你簽不簽名無關。若現場難以留置(如放門口會遺失),則準用第 138 條改為寄存送達。拒收不會讓案件停止,只會在送達證書留下「拒絕收領」紀錄。
白話解讀
送達人按你家門鈴,你開門看到是法院文書,說了一句「我不收」然後把門關上。你以為這招有用?送達人會把文書直接放在你家門口,然後在送達證書上寫下「拒收,留置送達」。從那一秒起,法律上你就已經收到了,跟你簽不簽名一點關係都沒有。你的拒絕動作在法律上的效果是零。更麻煩的是,如果門口沒辦法放(比如你家在公寓走廊、文書放地上會被別人拿走),送達人會改用第138條的寄存送達,送去派出所。你不但沒有延遲任何事,送達證書上還多了一筆「拒絕收領」的紀錄。法官翻卷看到這個紀錄,對你的態度不會更好。
法律定性
留置送達指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將該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生送達效力的送達方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屬於送達制度中對抗惡意拒收的補充手段;若難以留置,準用第 138 條寄存送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在家,家人幫我拒收了,算留置送達嗎?▾
要看情況。家人只是說「他不在」而非拒絕收領,送達人應依第137條交給家人(補充送達);家人明確表示「我們不收」,送達人可留置於門口完成送達。關鍵在送達人的判斷與送達證書記載,事後爭執須提出強力反證。
Q2管理員說住戶交代不收法院文件,送達有效嗎?▾
管理員非同居人或受僱人,其拒收不等於本人拒收,此時不能對管理員留置送達,應改用第138條寄存送達。若送達證書記載「管理員拒收,留置於管理室」,因管理室非住居所門首,留置地點要件可能不符,存在爭議空間。
Q3拒收法院傳票有用嗎?▾
沒用。拒收只是讓送達方式從交付送達變成留置送達,效力完全相同,期限照樣起算,案件不會停止,反而在卷宗留下「拒絕收領」紀錄。
Q4留置送達和寄存送達差在哪?▾
留置送達於文書留置送達處所那一刻當場生效;寄存送達須自寄存日起經過 10 日才生效。難達留置時,留置送達準用第138條轉為寄存送達。
Q5民事訴訟法 139 條是什麼?▾
規範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收時,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即生效,是對抗惡意拒收的補充送達手段。
Q6留置送達是什麼意思?▾
送達人將文書放在送達處所就完成送達,不需收件人簽收,當場生效。
Q7什麼叫無法律上理由的拒收?▾
缺乏正當依據而拒收,如非送錯人卻拒收;送錯人、文書不合法才屬合法拒收。
Q8難達留置是什麼情形?▾
送達處所無法安全留置文書,如公寓走廊放地上會被取走,此時準用寄存送達。
Q9被留置送達後該怎麼辦?▾
立即確認文書內容與期限 → 核對是否合法拒收事由 → 從留置時起算期限 → 期限內出庭或上訴。
Q10怎麼證明送達有瑕疵?▾
送達證書是唯一戰場,須提出足以推翻其記載的反證,舉證門檻高。
Q11留置送達後上訴期怎麼算?▾
自留置那一刻起算,判決上訴期 20 日(第440條),無 10 日緩衝。
Q12合法拒收要怎麼主張?▾
如文書送錯人,當場請送達人於送達證書註明,並保留相關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留置送達_第139條 | 補充送達_第137條 | 寄存送達_第138條 |
|---|---|---|---|
| 觸發要件 | 無理由拒絕收領 | 本人不獲會晤 | 前二者均不能為之 |
| 交付對象 | 置於送達處所(無人收) | 同居人或受僱人 | 自治或警察機關 |
| 生效時點 | 留置當場生效 | 交付時生效 | 寄存日起 10 日生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