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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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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 2.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時,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即完成送達,拒收不影響其效力。

Q · 我拒收法院文書,是不是就不算被送達?

會。文書放在你家門口那刻就算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若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人會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從留置那一刻起送達即完成,與你簽不簽名無關。若現場難以留置(如放門口會遺失),則準用第 138 條改為寄存送達。拒收不會讓案件停止,只會在送達證書留下「拒絕收領」紀錄。

深度解讀

送達人按你家門鈴,你開門看到是法院文書,說了一句「我不收」然後把門關上。你以為這招有用?送達人會把文書直接放在你家門口,然後在送達證書上寫下「拒收,留置送達」。從那一秒起,法律上你就已經收到了,跟你簽不簽名一點關係都沒有。你的拒絕動作在法律上的效果是零。更麻煩的是,如果門口沒辦法放(比如你家在公寓走廊、文書放地上會被別人拿走),送達人會改用第138條的寄存送達,送去派出所。你不但沒有延遲任何事,送達證書上還多了一筆「拒絕收領」的紀錄。法官翻卷看到這個紀錄,對你的態度不會更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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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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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