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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26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為送達時,如應受送達人拒收時,不得請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等留置送達

全文內容

關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為送達時,如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拒收時,請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留置送達乙案,經查尚乏法律上之依據,且據外交部七十一年二月一日外 (71) 條二字第○一九○六號函告事實上亦有困難,無從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院台廳一字第 026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為送達時,如應受送達人拒收時,不得請駐在該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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