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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 台會議字第 08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囑託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代為送達,若被付懲戒人拒絕簽收或住居所不明,致未能送達者,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公示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來文詢問內容】囑託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代為送達,若被付懲戒人拒絕簽收或住居所不明,應如何送達。

【本會函覆要旨】本會依法應交付懲戒人之文件(包括議決書及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之通知)係囑託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代為送達,若被付懲戒人拒絕簽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之規定,為留置送達,並將送達證書記明其事由後,繳送本會。若因被付懲戒人住居所不明,致未能送達者,則由本會為公示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 台會議字第 08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囑託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代為送達,若被付懲戒人拒絕簽收或住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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