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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693 號
要旨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不得留置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舊金山辦事處以為送達
全文內容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所謂送達處所,係指會晤應受送達人之送達處所而言。是留置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舊金山辦事處,即與上開規定不符。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囑託送達之文書,倘若不能為送達文書,請說明不能送達之事由,將文書繳回該法院。